(布城15日讯)联邦法院法官指出,伊斯兰法庭的级别,不低于民事法庭,且审理关于穆斯林宗教信仰案件上,属于伊斯兰法庭的权限。
本月初,联邦法院三司以2比1裁定,驳回了一位38岁女子挑战其穆斯林身份的上诉申请。
其中,支持驳回的联邦法院法官拿督阿布峇卡,在49页的判决书中说,根据我国最高法律《联邦宪法》,伊斯兰法庭是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
“我知道一些观点认为,伊斯兰法庭是下级法院,因此可以通过推论来审查其决定,我不同意上述观点。”
他认为,仅凭这名女子声称其不信奉伊斯兰教,并不意味著伊斯兰法庭不具有管辖权,而在放弃信仰的问题上,完全归属于伊斯兰法庭的职权范围。
“根据《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法庭在执行伊斯兰法律上拥有专属管辖权,关于伊斯兰教的脱教问题,无论某人是否是穆斯林,或某人是否放弃了伊斯兰教,都属于伊斯兰法庭的管辖范围。”
他续称,这名女子的案件属于放弃宗教的案件,民事法庭无法承担审理此类案件。
“这是伊斯兰法庭的司法管辖权,交由民事法庭取而代之,对于司法管理制度和伊斯兰法庭的权力来说,是不公正与不恰当的。”
这名女子原是信奉兴都教,惟她母亲于1991年在雪兰莪伊斯兰宗教局办公室中,单方面将她改信伊斯兰教。
她父母当时正忙于离婚,并在1992年成功离婚,母亲在1993年与一位穆斯林男子成婚,而她父亲则在一场事故中丧生。
女子透露,虽然改信了伊斯兰教,但继父与母亲都容许她继续信仰兴都教
2013年12月12日,女子入禀吉隆坡伊斯兰法庭,寻求宣判她不再是穆斯林,惟伊斯兰法庭在2017年7月20日驳回了她的诉讼,并在同年8月1日驳回其上诉申请。
她随后入禀民事高庭,要求宣判其不再是穆斯林,并将雪州伊斯兰理事会(MAIS)与雪州政府列为答辩人。
莎阿南高庭于2021年12月21日批准了女子的诉讼请求,并宣判她已不再是穆斯林,惟雪州伊斯兰理事会与雪州政府提出上诉,上诉庭则推翻了高庭的裁决。
联邦法庭则在本月3日裁定维持上诉庭的相关裁决,作为承审此案的三司之一,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阿邦依斯干达指出,这名女子的情况应归类为“不再是穆斯林”,而非“从来都不是穆斯林”。
而唯一持异议的法官拿督林添钻则认为,本案与穆斯林私生女罗丝丽扎改教案极为相似,如上诉人并非与生俱来便是穆斯林,而是在小时候就遭到母亲的单方面改教。
她说,只有当某人能够理解信仰的肯定时,才能被认为是穆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