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9日讯)内政部长拿督斯里赛夫丁纳苏申今天颁发公民权批准通知书予35名大马籍妇女在海外所生的孩子。
他表示,随著获得公民权,他们正式是马来西亚公民,亦是“昌明大马”大家庭的一份子。
他指出,今日获得大马公民身份是大马籍妇女在海外所生孩子,根据联邦宪法和现行立法申请并被认为附合公民资格。
“其中申请者包括在中国、香港、台湾、英国、加拿大、丹麦、印度等出世。有些申请者申请了7年、10年、甚至是11年。”
他说,这些申请是在《联邦宪法》第15(2)条文下处理,一旦修订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将“母亲”一词列入其中获得通过,这些孩子能通过法律获得公民身份。
他指出,无国籍孩子面对无法上学及医疗费用高等问题。
另外,他表示,申请者被拒绝的原因也包括安全因素及父母的因素等。
询及申请者此次因资料不齐全未能通过该申请后,是否能再次申请,他表示可以。
目前,根据我国联邦宪法第 15A 条文规定,政府有权将 21 岁以下人士登记为公民,而附表二第三部分第 19B 条文则规定政府有义务自动授予弃婴公民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