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2日讯)首相署今日提呈2023年破产法令修正案,禁止债权人反对无法管理资产的精神障碍者和70岁以上破产者脱离穷籍。
掌管法律及体制改革的首相署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今日在国会提呈2023年破产法令修正案。
根据法案,第33B(2A)条文下,新增2项债权人不得反对破产者脱离穷籍的状况,即经政府医院精神科医生认证,因精神障碍而无法自行管理资产的破产者,以及经报穷局总监确认,70岁以上且无法自行管理资产的破产者。
法案中也新增33B(7)条文,即上述“精神障碍”的定义应根据2001年心理健康法令而定。
目前,债权人在4种状况下不得反对破产者脱离穷籍,包括为他人担保而破产者、已在2008年残障人士法令下登记者、破产者已死亡和被政府医药官员证实患有严重疾病者。
而破产法令第33C(1)条文则被修正为,在根据同一法令第16(1)条文提交资产负债状况说明书3年后可自动脱离穷籍。
不过,破产者还需满足2项条文,包括破产者已经支付一笔报穷局总监同意的数额,以及根据第38(1)(b)条文向报穷局总监提供资金和资产户头。
若破产者未能履行职责和义务,则会暂缓执行自动脱离穷籍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