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玻璃市前州务大臣拿督斯里阿兹兰曼今面对5项洗黑钱控状,涉及总额近106万令吉,惟他否认有罪。
阿兹兰曼今早在吉隆坡法庭面对5项洗黑钱控状,他涉嫌从2家旅游公司收取105万9675令吉25仙的非法收入收益。
他因而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在聆听5项控状后,阿兹兰曼否认有罪。
承审法官阿祖拉允许阿兹兰晒曼以5万令吉和1名担保人保外候审。
本案将会于6月9日过堂。
根据第一项控状,阿兹兰曼被控在2014年2月19日于吉隆坡端姑阿都拉曼路的马来亚银行(Maybank),通过支票号码为580301的马来亚银行支票,从Sri Kedawang Travel & Tours (W) 私人有限公司收取20万8339令吉90仙非法活动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014020114458的马来亚银行个人户头。
他被控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根据第二项控状,阿兹兰曼被控在2015年2月9日于吉隆坡端姑阿都拉曼路的马来亚银行分行,通过支票号码为601937的马来亚银行支票,从Sri Kedawang Travel & Tours (W) 私人有限公司收取19万6651令吉非法活动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014020114458的马来亚银行个人户头。
他被控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根据第三项控状,阿兹兰曼被控在2016年2月2日于布城财政部联昌银行(CIMB)分行,通过支票号码为658802的马来亚银行支票,从Sri Kedawang Travel & Tours (W) 私人有限公司收取22万4404令吉40仙非法活动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8600307884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
他被控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根据第四项控状,阿兹兰曼被控在2017年4月3日于布城财政部联昌银行分行,通过支票号码为004368的联昌伊斯兰银行支票,从Aidil Travel & Tours私人有限公司收取22万2811令吉95仙非法活动收益,汇入其户头号码为8602913069的联昌银行个人户头。
他被控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根据第五项控状,阿兹兰曼被控在2017年12月于吉隆坡喜来登酒店,通过来自Aidil Travel & Tours私人有限公司的阿都拉欣收取非法活动收益,即20万7468令吉现金。
他被控抵触了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判刑。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阿兹兰曼于2013年至2022年出任玻州大臣,他日前也在加央法庭面对5项控状,即虚报国外度假的津贴,总额高达118万506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