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玻璃市伊斯兰宗教局强调,华印混血妇女罗秀虹的3名子女被其父亲单方面改教,是符合该州法律的。
罗秀虹是在去年3月25日入禀法庭,针对前夫单方面为3名孩子改教案提出司法审核,寻求法庭宣判其3名孩子是兴都教徒,以及不允许前夫未经她同意为孩子改教。
玻璃市州法律顾问莫哈末拉迪今日在出席线上审讯时指出,根据2006年玻璃市伊斯兰管理法令第117(b)条文,该州允许父母单方面为未成年子女改教皈依伊斯兰教。
莫哈末拉迪也是玻璃市改教登记官代表律师,2016年的伊斯兰管理(修正)法令中,原本的“母亲和父亲”一词被改成“母亲或父亲”,表明了立法机构允许在其中一方同意下改教。
因此,玻璃市改教登记官在孩子父亲同意的状况下,合法行使了登记和签发皈依证书权力。
他也点出,根据联邦宪法第160B条文,当联邦宪法被翻译成官方语言时,国家元首可以规定该版本为权威性版本。
“马来文版本宪法中,第12(4)条文阐明‘父母’(parent),意味著单方面(可为孩子改教)。”
在2018年另一宗改教案,即英迪拉案中,联邦法院一致裁决联邦宪法英文版本具有权威性,因为没有证据显示国家元首规定联邦宪法马来文版本具有权威性。
莫哈末拉迪建议法庭遵循联邦法院在2007年苏芭丝妮案中的判决,即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权为孩子改教,因为当时的法庭并未如英迪拉案中需针对联邦宪法权威性提供证据。
罗秀虹代表律师斯里慕鲁根指出,联邦法院在英迪拉案中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也援引了遵循先例(stare decisis)原则。
他说,答辩人从未对罗秀虹的3个孩子单方面被改教的事实提出异议,因此法庭面对的唯一问题就是为孩子皈依伊斯兰教的法律地位。
“现在的法律是怎样的?它已明确阐明,单方面为孩子改教是无效的。”
他强调,国家元首曾规定联邦宪法马来文版本为权威性版本一事的真实性存疑,因为此前只有媒体报导过,并未获得官方证实。
“答辩人最有力的证据是剪报,并不是来自官方的资料。总检察长办公室也没有证实或反驳此事。”
高庭择定于5月11日聆审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