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一名高庭法官日前在非穆斯林婚姻诉讼案件中裁定,随著时代不同,女人已不完全在经济上依赖丈夫,因此没有硬性规定前妻可自动获得前夫的赡养费。
法官玛丽特彼得斯宣读一宗非穆斯林夫妻离婚案件的判词时表示,《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是在丈夫和妻子的角色存在明确界限的情况下颁布的。
“过去,大多数女性都是全职妈妈,在经济上依赖丈夫,而丈夫负责养家糊口。”
“然而,自该法令生效以来已过去近半个世纪,这些角色也随著时间的推移而有了变化。”
“女性不再仅仅局限于处理家务。女人只能待在厨房里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因此,女性没有自动向丈夫索取赡养费的权利。 ”
彼得斯法官说,根据《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第 77(1) 条文,法庭可以谕令一名男子向其妻子或前妻支付赡养费,这也表明法庭有自由裁量权,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没有硬性规定,男人必须抚养他的妻子或前妻。 ”
她说,法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根据法令第 78 条文,受“经济状况和需求”测试的约束。
“答辩人(妻子)未能完成‘需求’测试,因此,起诉人没有必要提供配偶赡养费。 ”
案件中的夫妇是于2007年8月结婚,两人育有2名孩子,分别是12 岁和15 岁。
她的前夫是一名金融分析师,除了经营一家处理汽车更换工具的小生意外,还兼职当房地产经纪人。
2016 年 9 月,本案妻子声称在遭受前夫多年的虐待后离开了婚姻家庭,因此获得了临时保护令。
然而,法官将孩子的唯一监护权和监护权判给了母亲,并谕令她的前夫每月支付 4000 令吉的抚养费给孩子。
她也允许前夫在一些条件下接触孩子,包括他不得威胁或殴打她或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