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鉴于反贪污委员会的调查报告没有证据和事实支持华玲前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都阿兹的贪污和洗黑钱控罪,因此总检察署同意不继续提控,以及不反对他今日的无罪释放申请。
总检察署今天发文告说,此案自2019年1月16日被控上吉隆坡地庭以来,阿都阿兹就通过其律师向总检察署提呈数份陈情书,以要求撤销他的所有控状。
不过,控方已通过志期2022年3月11日至2022年3月16日的陈情书,接到6份来自控方本身主要证人的法定声明,致使调查单位大马反贪污委员会需展开一项全面和详细的调查,因为出现之前未被列入考量的新证据。
总检察署说,在9月23日,控方以考虑被告所提呈的陈情书,以及需要进一步调查为由,要求地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条文予以被告假释,法官批准控方的申请,并宣判被告获释但不表示无罪。
“调查进展之后已重新提交给控方,而控方也确认没有任何供词和事实倾向于控方。在12月1日,阿都阿兹通过其律师提出要求所有控罪无罪释放的申请。经审阅调查报告,总检察署同意不继续提控阿都阿兹,也不反对他今日提出无罪释放的申请。”
现在55岁的阿都阿兹也是朝圣基金局前主席,他面对3项收贿合共520万令吉的控状,以及6项涉及97万2414令吉60仙的洗黑钱控状,而这些控罪是与霹雳和吉打的道路工程有关。
他被指于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首都的5家银行犯罪,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以及同一法令的第28(1)(c)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的第24(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和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洗黑钱控状,他被指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4(1)条文下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15年和罚款不少于非法活动所得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