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高庭择定于10月28日裁决是否批准一名选民针对解散国会提出司法检讨的准令申请。
这名来自班登国席的选民赛依斯干达,在上周入禀法庭针对解散国会提出司法检讨,并将看守首相拿督斯里依斯迈沙比里、选举委员会主席和政府列为答辩人。
代表总检察署的高级联邦律师三苏博哈山在陈词时反对该申请,因为3个答辩人当中,没有任何一个能作出解散国会的决定。
“仅凭这一点,就应该驳回此司法检讨的申请。”
他说,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总检察长有权利支持或反对聆审某案件。
他强调,是国家元首听取了首相建议后,行使了其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解散国会。
“作出最终决定的是国家元首,而非首相(沙比里)。”
他补充,这也意味著此事不具司法管辖权,法庭无权审理。
“国家元首在任何法庭诉讼中都不能因其官方智能承担责任,而法庭也无权干涉解散国会相关事项。”
他说,赛依斯干达也未能说明其合法权利如何受到不利影响,因为在选举时,他完全有权利去投票。
他认为,赛依斯干达实际上是在寻求禁令以阻止政府或政府官员履行其职能,而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赛依斯干达代表律师拿督哥巴斯里南则指出,其当事人只是在挑战依斯迈沙比里建议国家元首解散国会,以为大选铺路的举动。
他说,沙比里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因为他在向国家元首提出建议时也将不相关的因素纳入考量。
他认同国家元首的官方身份不受法律约束,但实际上,决定解散国会的决策者是沙比里和其内阁。
“我们只是在质疑沙比里建议解散国会的合法性,而非挑战国家元首解散国会的权利。”
他强调,沙比里解散国会以举行全国大选不是出于善意的行为。
沙比里是在10月10日宣布解散国会,而根据联邦宪法,全国大选必须在60天内举行。这意味著选民有可能要在面对水灾的同时投票,引起许多争议。
选委会今日宣布,第15届全国大选投票日落在11月19日,而提名日则是在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