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2名来自吉兰丹的穆斯林女子成功获得联邦法院的准令,挑战吉兰丹州《2019年伊斯兰刑事法》20项刑法。
吉兰丹州政府坚称《2019年伊斯兰刑事法》中包含的20项条文是有效且符合宪法,并声称这2名女子没有提起此类诉讼的法律立场。
但吉兰丹政府最终败诉,而这2名吉兰丹穆斯林女子成功获得联邦法院的准令,对州伊刑法提出挑战。
出生于吉兰丹的律师聂伊霖祖丽娜和她的女儿东姑雅思敏在5月25日透过联邦宪法第4(4)条文入禀联邦法院,而吉兰丹州政府则被列为答辩人。
根据宪法第4(4)条文,国会及州议会所制定任何法律条文的有效性皆可在法庭上被质疑,因为国会及州议会无权制定法律条文。
根据宪法第128(1)(a)条文,可将案件直接移交联邦法院裁决,因联邦法院拥有裁决此案的管辖权;对于第4(4)条文,只有在联邦法院法官发出的准令后才可开审。
9月30日,联邦法院法官拿督王南吉在听取2名穆斯林女子及吉兰丹州政府代表律师的辩论后,在同日获准2名穆斯林女子对伊刑法提出挑战。
法官谕令二人在法庭发出准令后的14天内开始对该案件提出诉讼。
这意味著2名穆斯林女子已通过第一道关卡,联邦法院法官小组将听取并裁决吉兰丹州政府是否有权制定关于属于州的伊刑法。
联邦法院于9月30日作出上述裁决后,这两名女子于本月13日入禀请愿书,以开始就挑战州宪法开始聆审。
根据法院显示,此案定于11月14日进行案件管理。
在9月30日的线上听证会,2名穆斯林女子的代表律师为拿督玛力及苏任达拉;而吉兰丹州政府的代表律师则是亚当莫哈末。
仅联邦政府有权
由2名穆斯林女子对州伊刑法提出挑战的缘由为,吉兰丹州政府无权在州法律中制定这20条伊斯兰刑事法条文,因为只有联邦政府拥有权力,根据宪法制定此类罪行的法律权力。
通过入禀法庭,她们正寻求联邦法院宣布2019年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I)中的20项条文无效,因为吉兰丹州政府无权就该些条文制定法律。
这20条法令包括:第5条(假指控)、第11条(破坏或玷污礼拜场所)、第13条文(把孩子送交或售卖予非穆斯林)、第14、15、16及17条文(鸡奸、与尸体发生性关系、与非人类发生性关系)、第30条文(破坏和谐的语言)及第31条文(性骚扰)。
其馀20条文则是第34条文(持有虚假文件、提供虚假证据、信息或陈述)、第36条文(任何让人产生幻觉的事)、第37条文(赌博)、第39条文(骗称或测量)、第40及41条文(借高利贷)、第42条文(滥用清真标志)、第43、44、45、48条文(提供不道德服务、试图提供不道德服务)及第47条文(乱伦)。
根据宪法第九附表阐明,第二列表阐明联邦政府通过国会有权制定法律、以及州政府通过州议会有权制定法律。
在宣誓书中,聂伊霖祖丽娜表示,州列表的第1项允许州议会局穆斯林违反伊斯兰教戒律的“犯罪行为”制法,除非此类事项是已列入联邦列表或属于联邦政府立法权。
联邦列表的第4列表中特别提到“刑法”是供国会制定法律,对此,聂伊霖祖丽娜认为,这将包括与和平、秩序、安全、道德或健康等所有公众关注的事项在公共领域。
聂伊霖祖丽娜在宣誓书中提交一份文件,显示吉兰丹州宪法中20条受到质疑的条文实际上已被国会制定的多项联邦宪法所涵盖,例如刑法、反人口贩卖法、赌博相关法令、危险药物法以及有关误导性食品标签的法令。
她称,这意味著由吉兰丹州政府制定的20条伊刑法已超出了州政府的立法权力。
吉兰丹《2019年伊斯兰刑事法》(I)于2020年12月31日颁布宪报,其中涵盖50多条罪行,并于2021年11月1日生效。
丹州辩称他州居民不受影响
吉兰丹州政府反对被挑战的原因是,这两名穆斯林女子缺乏提出诉讼的法律立场,尽管俩人与吉兰丹州有联系,但她们不会直接受到吉兰丹州宪法中20条法令的影响,因为俩人都居住于吉隆坡。
然而,出生于吉兰丹的聂伊霖祖丽娜则表示,她先前在吉兰丹当律师,过去甚至在吉兰丹开设过一家律师楼,也曾逗留在吉兰丹,并表示她经常往返吉兰丹,因为吉兰丹仍有家人及其资产,也声称退休后将回到家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