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地庭今日宣判,面对3项贪污和6项洗黑钱控状的华玲国会议员拿督斯里阿都阿兹获释,但不表示无罪。
法官阿祖拉是在主控官阿斯琳达副检察司提出假释申请后,判如上述。
阿祖拉在本案过堂时说:“法庭认为,必需根据事实和首要课题区分每一宗案件,这是(法庭)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条文下的酌量权,以决定是否批准被告获释但不表示无罪或无罪释放。在行使这项权力时,法庭必需平衡公众利益和被告本身在联邦宪法中所阐明的权益。
“法庭认为控方所提出的理由充分并令人信服,因此谕令(被告)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条文下,获释但不表示无罪。”
阿斯琳达较早前指出,基于控方已考虑被告所提呈的陈情书,以及需要进一步调查,故要求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条文宣判被告获释但不表示无罪。
现在55岁的阿都阿兹也是朝圣基金局前主席。他面对3项收贿合共520万令吉的控状,以及6项涉及97万2414令吉60仙的洗黑钱控状,而这些控罪是与霹雳和吉打的道路工程有关。
他被指于2010年9月6日至2018年4月10日期间,在首都的5家银行犯罪。
阿都阿兹被控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A)条文,以及同一法令的第28(1)(c)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的第24(1)条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和罚款不少于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至于洗黑钱控状,他被指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的第4(1)条文下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15年和罚款不少于非法活动所得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阿祖拉在裁决中说,就现阶段而言,在辩方提呈陈情书后,控方可根据新证据完善调查。
“本案已经开审,不可以总结说控方无意继续提控。”
阿斯琳达指出,阿都阿兹已通过他的律师向控方提呈数份陈情书,以寻求撤销他所面对的所有控状。
“在上述陈情书中,控方已接纳6份来自控方证人的法定声明。随著出现之前不曾列入考量的新证据,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查案官必需展开全面和详细的调查。
“控方要求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4(3)条文,向阿都阿兹发出获释但不表示无罪的庭令。”
阿都阿兹的辩护律师阿米尔确认此事,以及要求让其当事人所面对的全部控状,获无罪释放。
“我们已经提呈数份个人法定声明,可协助调查和被告抗辩。这些是不容否认的事实,以及根据上述的法定声明,我们相信阿都阿兹的抗辩是有依据的。”
本案是在2020年8月19日开审,并已传召7名控方证人供证。
上诉庭在今年9月5日驳回阿都阿兹寻求撤销其9项控状所提出的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