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阿南23日讯)高庭宣判涉及外国签证系统(VLN)贪污案的巫统主席拿督斯里阿末扎希40项贪污罪全数表罪不成立!
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拿督莫哈末亚兹,在今早9时20分开始宣读判词,耗时约2小时20分才完成。
莫哈末亚兹认为,控方并未根据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和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举出确凿的表面证据,可证明对阿末扎希的指控。
他指出,此案3名关键性控方证人,包括UKSB前董事旺克里斯、UKSB前董事李伟坤(译音)和UKSB前行政经理陈祥生(译音)都不可信。
“我发现,关键性证人陈祥生、李伟坤和旺克里斯所提供的证据,是不可靠和不可信的。因此,我认为该帐本(证据),不应被采纳。”
在听到法官宣判表罪不成立时,阿末扎希面露喜色,在公开庭内旁听的家属和亲友也不禁欢呼出声。
此案检控团是以拿督拉惹罗仄拉副检察司为首,成员包括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阿都马烈副检察司、林伟强(译音)副检察司;至于阿末扎希的辩护律师团则以拿督郑宝德为首,其他律师成员分别是拿督阿末再迪及哈米迪。
此前,郑宝德在结案陈词中曾形容3名控方证人证词反复,“可信度为0”。
他说,这些证人曾隐瞒来自海外的大笔资金,明显抵触了刑事法典的违反信托罪、所得税法令的逃税以及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
此案从去年5月24日开审,在经过29天的审讯,控方传召了18名证人供证后,于8月11日宣布完成举证。
在2019年6月26日,阿末扎希在吉隆坡地庭被控7项涉及外国签证系统的贪污罪,并在同年7月31日获准将这些案件转至莎阿南地庭,以便与其他33项外国签证系统贪污罪一同审理。
这40项控罪最终转至莎阿南高庭审理。
阿末扎希面对33项向Utra Kirana有限公司收取1356万新元贿赂的指控,他被控利用内长职权延长该公司处理中国一站式服务中心及外国签证系统的合约。
他被控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间,在布城副首相官邸及加影绿野山庄犯下上述罪行,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16(a)(B)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24(1)条文下被定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0年和罚款不少于贿金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扎希对刑事法典第165条文相关的33项交替控状,表示不认罪。
同时,扎希也面对另外7项控状,即利用内长职权收受与其有公务往来的UKSB的献金,分别涉及115万新元、300万令吉、1万5000瑞士法郎和1万5000美元。
他被控于2015年6月及2017年10月,在绿野山庄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
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多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