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因SRC国际有限公司资金挪用案被判入狱的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已在9月2日正式提呈特赦申请,直至特赦申请结果出炉后,才定夺纳吉的国会议员资格。
国会下议院议长丹斯里阿兹哈今日发文告指出,纳吉根据联邦法院第42条文申请特赦,即从联邦法院下判当日算起的14天内提出申请。
“因此,只有在特赦申请被驳回,他才会丧失国会议员的资格。”
“这意味著,目前纳吉作为北根国会议员的资格不变,其议员资格将在特赦申请结果出炉后再定夺。”
阿兹哈表示,自己已收到3份文件,包括志期9月1日的纳吉特赦申请副本、志期9月1日来自沙菲宜律师楼的信函副本,显示特赦申请已在9月2日由首相署法律事务组总监签收,以及志期8月23日的纳吉在联邦法院上诉案的刑事司法令状副本。
他说,刑事司法令状副本显示,纳吉的上诉被联邦法院驳回,维持高庭的定罪和判决。
纳吉的SRC国际公司案终极上诉于今年8月23日在联邦法院驳回,需坐牢12年及罚款2亿1000万令吉。
根据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阐明,一名国会议员若被法庭宣判罪名成立,判处不少过1年监禁或罚款不少过2000令吉,将丧失国会议员资格。
联邦宪法第48(1)(e)条文的生效受制于联邦宪法第48(4)和第53(2)条文。
第48(4)(c)条文阐明,如果相关国会议员在判决日期后的14天内提交特赦申请,国会议员的资格只会在特赦申请被驳回后丧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