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0日讯)联邦法院维持高庭判决,内陆税收局(LHDN)无权审查及审计律师事务所客户的户头。
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东姑麦蒙指出,律师事务所与客户之间的信息是受到保护的,因此她认为没有必要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审查,以确保该事务所所征收的税额。
“客户户头的内容是属于客户的,而非律师。”
以东姑麦蒙为首的联邦法院七司今日一致驳回由内陆税收局针对高庭就此案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申请。
她说,当局并没有给予其他可信的理由证明其审查户头的举措是正当的。
她表示,法庭认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42(5)条文并没有推翻《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而该条文规定客户所属的钱财是受律师-客户特权的保护。
“因此,律师不得以《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为由,泄露其委托人的户头内容。这项特权属于客户,而非律师,只有客户可放弃向内陆税收局提供户头内容的特权。”
然而,她补充,《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的例外情况时允许律师向当局投报涉及其客户的犯罪或任何其他的非法活动。
她说,不应该允许内陆税收局审查律师事务所客户的户头,,以防止当局对涉及该公司客户的交易进行“钓鱼式考察”。
大马律师公会与内陆税收局之间的法律纠纷始于2016年,当时几家律师楼向律师公会投诉,内陆税收局一直对律师楼进行突袭检查,以对其客户的户头进行审查。
在同年12月,内陆税收局则指出,对客户户头进行审查旨在确保纳税人“纳税”是必要的。
律师公会随后入禀高庭并对此提出司法审查,2018年4月2日,高庭裁定《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42(5)条文并未超越《1950年证据法令》第126条文。
2021年10月27日,上诉庭三司一致维持高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