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前首相夫人拿汀斯里罗斯玛的709万令吉洗钱和逃税案审讯未能如期进行,因为她临时申请撤销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的主控官资格。
在审讯开始前,罗斯玛代表律师拿督菲罗斯告诉法庭,其当事人已致函总检察长,要求出示斯里南的委任状副本。
斯里南说,自己目前持有一份委任状副本,他之前在罗斯玛的 12.5 亿令吉太阳能项目审讯中呈交该委任状,然后将其交给辩方。
辩方在短暂的休庭时仔细阅读该文件后,罗斯玛的律师辩称,斯里兰的委任状并没有具体说明斯里南作为首席检察官处理此案的权力。
菲罗斯指出,这封信只说授权斯里南在罗斯玛的太阳能项目审讯中进行刑事起诉,而不是今天的洗钱案。
斯里兰回应,当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令》第 376 条文有效作出他的委任。
过去,罗斯玛曾在另一个案件,砂拉越太阳能计划舞弊案中申请撤换哥巴斯里南作为案件的主控官,过后联邦法院已经裁定哥巴斯里南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76(3)条文下的任命有效;如今罗斯玛在另一起案件,再次对哥巴斯里南的任命提出质疑。
辩方也说,罗斯玛还入禀一项新的申请,要求初审法官莫哈末再尼回避审理上述洗钱和逃税案。
这是罗斯玛第二次提出,要求莫哈末再尼退出审讯的申请,这次的理由是基于新证据,但是律师并没有详细说明。
该申请于1月11日下午5时提交。
去年12月14日,法院驳回了罗斯玛第一次要求莫哈末再尼退出审讯的申请,因可能存在偏见和成见。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除了是罗斯玛洗钱和逃税案的法官,同时也是砂拉越太阳能计划舞弊案的承审法官。
罗斯玛于2018年10月4日面对12项总额709万7750令吉的洗黑钱罪控,以及5项没有向内陆税收局申报其收入的指控,但是她否认有罪。
她被控于2013年12月4日至2017年6月8日期间,在安邦路天然胶大厦艾芬银行分行,犯下洗黑钱罪行。
她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可在相同法令第4(1)条文判刑,一旦罪成,可遭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坐牢不超过15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