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6日讯)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声明,有媒体报导“70岁乐龄人士须退还驾照给陆路交通局” 是一项对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0条文的错误解读。
魏家祥指出,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30条文清楚阐明,驾驶者或驾照拥有者有责任在健康不良好及危害其他的道路使用者安全的情况下,自愿放弃驾照。
他今日在面子书上,也附上了他昨天所发出的文告链接,即:需全面探讨以年龄判断驾驶能力的举措的声明。
他说, 交通部向来专注于通过教育、执法和宣导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制定和改进政策,向大众推广道路安全的重要性,陆路交通局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333法令)下,那些有能力和可安全驾驶的人士将获得驾驶执照。
“针对限制发出驾照给70岁或超过70岁乐龄人士的建议,我们(交通部)必须探讨一个更广泛和全面的方案,包括流动性的需要及其它社会经济因素,而不是纯粹以年龄因素作为考量。 ”
他说,关于数个新闻网站所报导的“根据年龄限制发出路税”的建议,可能导致一些人刻意向其他人借用车辆,以避免受到约束,而任何针对驾照和路税政策所做出的更变必须从系统上和以证据为基础的方式进行。如果只是以驾驶者的年龄或基于独立个案,或轶事证据(anecdotal evidence)下拒绝让某人成为驾驶者,是一种歧视的行为。
“与此同时,驾照涵盖车辆和摩哆,根据年龄限制发出驾照会为民众带来不便,尤其是住在乡区依赖摩哆代步的人士。 ”
为此,魏家祥认为,此事必须集思广益,收集更多相关人士的建议,做出更详细的规划,以达到理想与有效的效果。一些社会经济因素,如使用交通工具来谋生,以及紧急情况与医疗用途等,有必要考量与从长计议。
他说,全球大多数国家都面临与老年司机相关的道路安全问题,但在通过认可的测试,透明化地验证该人是否适合驾驶后,根据年龄撤销或限制任何个人的有效驾照应该是最后的方案。由于各种原因,包括与医疗条件相关的原因,许多年龄超过 70 岁的司机与年轻人相比,仍然拥有良好的驾驶能力。
他提到,333法令的第30条文已阐明,任何拥有执照者若出现任何可危害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医疗原因,可到任何陆路交通局申报自愿放弃驾照;交通部重申,根据法律下,安全行驶是所有驾驶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