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4日讯)高庭今日谕令逃逸商人刘特佐的生意伙伴陈金龙,缴还6799万6891令吉87仙所得税予大马政府。
高庭副主簿官法拉是基于陈金龙缺席政府通过内陆税收局所入禀的追税诉讼,而在案件管理程序中,发出上述庭令。
根据法庭线上系统,陈金龙也被谕令从判决之日算起直至执法判决为止,支付一年5%利息,以及另付2000令吉堂费予作为起诉人的政府。
根据税收局在今年4月6日所入禀的缺席证明,当局已在今年3月30日在报章《每日新闻》刊登广告,以作为向陈金龙递交志期今年1月15日的诉讼文件的替代方式,并于今年3月29日将之张贴在甲洞中央花园的一个处所。
该证明说:“谨此证明,陈金龙并未现身。”
政府在今年1月15日通过税收局入禀高庭,向43岁的陈金龙追讨2010至2013估税年所拖欠的6799万6891令吉87仙税款。
诉状指出,根据2020年9月20日的各份估税通知书,作为答辩人的陈金龙在2010、2011、2012和2013估税年的所得税,估计为270万6803令吉84仙、2209万零949令吉92仙、3547万9911令吉48仙,以及153万8473令吉4仙。
起诉人说,上述的估税通知书已在去年11月24日,以挂号信方式寄出至答辩人位于甲洞中央花园的最后已知地址,但该通知书未曾归还予起诉人。
根据诉状,在扣除答辩人的782令吉2仙的超额税金后,2010年的所得税实为270万6021令吉82仙。
起诉人指出,由于答辩人未能按照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3条文,在递交估税通知书后的30天内缴还上述税款,因此,2010至2013年的所得税将被多征收10%,分别是27万零602令吉18仙、220万9094令吉99仙、354万7991令吉14仙,以及15万3847令吉30仙。
起诉人提到,截至目前,答辩人仍未缴还所拖欠的税款。
起诉人要求答辩人缴还6799万6891令吉87仙税款、从判决之日算起直至执行判决为止,一年5%的利息,以及其他法庭视为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