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14日讯)SRC国际公司案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掌控了绝对权力,包括雇用和解雇董事的权力。
他表示,根据SRC国际公司组织章程和规定,在没有首相的同意下,任何人都不能被任命为公司董事。
“该公司的雇用和解雇(董事)权属于首相,而不是董事局。”
希旦峇兰今天在SRC国际公司案上诉聆讯中,对上诉庭三司如是说。
承审此案的上诉庭三司以阿都卡林为首,其他两名法官分别是拿督哈斯扎娜和拿督瓦兹尔阿兰。
他指出,根据SRC国际公司前主席依斯米和董事苏伯此前在吉隆坡高庭的供词,可以证明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拥有绝对权力。
“尽管纳吉辩护团队认为纳吉没有控制该公司的权力,但从该公司的章程来看,他是有权力的。”
他说,案发当时,纳吉不仅是时任首相,还身兼财政部长和SRC国际公司名誉顾问,是该公司的“控制者”。
“董事局是根据纳吉的指示采取行动,是SRC国际公司首席执行员聂费沙的‘靠山’。”
他指出,早在2011年SRC国际公司转型成私人有限公司时,纳吉就已经介入了该公司,而根据公司章程,在作出关键性决定时,必须由纳吉作出决定。
他称,纳吉在2011年和2012年“促使”董事局向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申请40亿令吉贷款。
该笔贷款将用于投资可再生能源、自然资源和矿物相关项目,然而在接下来的6到7年内,该公司都没有进一步的动作。
“事实上,纳吉从未收到或是要求提呈任何董事局会议记录或是年度股东大会报告。”
他说,尽管这2项贷款寻求了政府的担保,却没有提呈到国会,反而是作为掌握该公司职位的纳吉,在其主持的内阁会议上批准了2项担保申请。
“除了其他与该公司相关的职位,他还是该公司的‘影子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