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在砂拉越基督徒吉尔爱尔兰挑战禁用“阿拉”字眼案的书面判词中,高庭法官拿督诺比阿里芬指出,1986年5月的时任副首相敦嘉化峇峇曾向内政部发出通知,指内阁允许马来文版的基督教刊物,有条件地使用“阿拉”(Allah)、“真主之家”(Baituallah)、“祈祷”(Solat)及 “伊斯兰教麦加圣堂”(Kaabah)的4个字眼。
1986年5月16日的通告阐明,“阿拉”(Allah)、“真主之家”(Baituallah)、“祈祷”(Solat)及 “伊斯兰教麦加圣堂”(Kaabah)这4个字眼,一般而言基督徒不能使用,除非符合条件。
嘉化峇峇的通告说明,要使用上述4个字的马来文版基督教刊物,必须在书本或刊物的封面注明“仅供基督教”用途。
不过,在1986年12月5日,当时的内政部秘书长哈山江丹致函所有基督教出版商,表明禁止使用这4个字眼。哈山还称,政府做出这一决定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避免在穆斯林和基督徒间造成混淆。
法官诺比阿里芬也说,时任首相马哈迪也在一封信上认可嘉化峇峇的通告内容,证实那是内阁的政策决定。
因此,法官认为,当年哈山江丹发函给全国基督教出版商,禁止使用上述4个字眼乃是违反内阁决定。
诺比阿里芬也说,哈山的那封信,甚至未提到内阁设下的条件,即只要在书籍或刊物封面注明“仅供基督教”用途,就可以使用这4个字眼。
“在这种情况下,(内政部的)指示应该反映内阁的政策决定。问题是,这有做到吗?”
法官指出,如果通过内政部适当使用法律,正确地,适当地和有效地执行内阁的政策决定,可能就不会有这宗司法审核案件。
法官诺比阿里芬在本月10日裁决,禁止基督教刊物使用“阿拉”等4个字眼,是违宪和无效的,因此吉尔爱尔兰在高庭取得胜诉。
法官说,1986年12月5日,内政部做出非穆斯林禁止使用“阿拉”(Allah)、“真主之家”(Baituallah), “祈祷”(Solat)and “伊斯兰教麦加圣堂”(Kaabah)的指令,是违宪且无效的。
她表示,内政部发出这项指令是错误的,因它抵触了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
“该法令仅是检查不良出版物,这不是用于检查公共秩序,公共卫生和道德的一般法律。”
不过,大马政府在本月15日针对高庭批准基督徒使用“阿拉”字眼的裁决,正式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