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日讯)华总会长丹斯里吴添泉呼吁政府重新检讨对违反行管令条例者施加过高罚款的决定,认为它对中底收入群体和小型公司来说是难以负担的。
他说,从以下3个论点或数据报告,可以证明或反映出一般人民对缴付1万令吉的高额罚款几乎是无能为力的:
(1)国家银行调查发现,75%大马人的储蓄不足1000令吉;
(2)2019-2023年财务知识全国策略报告指出,52%的大马人很难拿出1000令吉来应急;
(3)雇员公积金局发现,在疫情下放宽条件后最少有30%的会员提光了第一户头的存款(只留下最少100令吉的基本条件)。
他说,让人同样不解的是,政府在过去一年实施各级行管令以来,在所推出的多项强调“人人受惠”关怀政策中的生活援助与福利金下,不论是一次性或是延续性,对个人或家庭群体而言,都没有超过1万令吉的支援,但如果要针对违反行管令的个人提高至初犯即1万令罚款的话,肯定将与疫情期间落实的上述关怀政策与初衷背道而驰。
他强调,以目前疫情打击各行各业的困境下,对一些小企业公司而言,初犯要面对最高5万令吉的罚款,也是难以负荷的经济难关。
他说,一些小型公司业者也向华总反映,以其要面对如此高罚款额的“作业风险”与负担,不如考虑暂时休业。
吴添泉今天发表文告,表示支持政府对防抗疫情所采取的积极正面行动,原则上也不反对对触犯行管令条例者施加罚款,但认为有关的罚额应维持在人民可负担水平:“除非是涉及者或公司冥顽不灵,蓄意屡劝不听而一犯再犯,否则上万令吉的罚款是过高的。”
根据2021年紧急状态(2021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紧急修正法令》阐明,任何违反行动管制令(MCO)条例的人士可被处以最高1万令吉的罚款;涉及的公司则可被处以最高5万令吉的罚款,此条例将于2021年3月11日生效。
新条例也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第24条文的处罚作出修正;根据该修正条例,任何人抵触“没有明确规定罚款”的条例,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10万令吉或监禁7年。
新条例同时也对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第31条文进行了修正,并新增第3条例,即违反此新条例的行为,可被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吴添泉说,一些企业界领袖也有向华总反映,如果政府对这项罚额一意孤行,不排除一些小型公司雇主为了自保或避免引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争议而在此行管令期间选择暂时休业。
他认为,政府可以考虑采取类似因人为疏忽导致身份证遗失而申请重新制作时的累进式罚款(对初犯或重犯者采取逐步提高罚款额)的惩罚方式,才是比较合乎情理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