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市民被指违反行动管制令指南,遭执法人员开出1000令吉罚单后感觉被冤枉,可主动向卫生部上诉,或上法庭抗辩。
武吉安曼警察总部刑事调查部副总监米尔法立达拉接受《马来邮报》询问时指出,不遵守行管令者可被视为是一项刑事罪,警方可援引1988年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法令(342法令)第11(4)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a)条文下同读,当场对涉案者开出1000令吉罚单。
他说,被罚款的民众需要在两个星期内前往卫生部柜台缴付罚款,若觉得自己是被冤枉的话,可主动向卫生部上诉,或带上法庭抗辩。
米尔法立达拉透露,民众可写一封上诉信函,呈交给县卫生局,要求当局取消其罚单,或将案件带上法庭,择定日期由法官或推事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