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财政部提呈《2020年政府开销临时措施(新冠肺炎)》法案,将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法定上限从55%提高到60%直至2022年12月31日,并拨出总额达到450亿令吉的款项以应对新冠肺炎疫情。
《2020年政府开销临时措施(新冠肺炎)》法案第3(1)条文阐明,将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GDP)法定上限从55%提高到60%。
法案限制,基金可接受限额必须符合1983年政府资金法令第3(1)条文(法定贷款金额)以及2009年政府资金(法定收到金额)的规定,同时规定暂时冻结政府把政府债务定在国内生产总值55%数额的上限。
法案第3(2)条文则说,法定上限的有效日期是在该法案宪报颁布后的日期开始,直至2022年12月31日。
《2020年政府开销临时措施(新冠肺炎)》法案是由财政部第二副部长莫哈末沙哈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一读。而有关法案的生效日期,除了第3条文外,是从2020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此外,《2020年政府开销临时措施(新冠肺炎)》法案第4条文也阐明必须设立新冠肺炎基金(Kumpulan Wang Covid-19),而该基金必须被纳入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的第二表内。
法案说,新冠肺炎基金里的钱,只能用在经济振兴配套和经济复苏配套计划上。
但法案第5(2)条文阐明,财政部长如果认为有必要,可限制或吊销任何计划的用款或拨款。
财长也能指示已拨出给一项计划的超额款项,转拨给其他拨款不足的计划。
法案第6条文强调,从2月27日至此法案宪报前的期间,任何已从新冠肺炎基金中支付、运用及拨出的款项,也被视为合法。
法案第8(1)条文也阐明,《2020年政府开销临时措施(新冠肺炎)》到期后,任何需要从新冠肺炎基金拨出的款项,必须在6个月内拨出。
“一旦有剩馀的款项,财政部长必须根据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的第二表,将钱支付给发展基金。”
法案第8(3)条文说,在部长将钱支付给发展基金后,新冠肺炎基金也被视为被废除,国会下议院可根据一项程序,将新冠肺炎基金从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的第二表内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