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8日讯)经过冗长的审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挪用案中被判罪名成立,并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
高庭今日宣判,纳吉的7项滥权、刑事失信及洗钱罪名成立。
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基于辩方无法挑起合理疑点,以及控方成功证明纳吉涉及所有7项指控后,宣判纳吉罪成。
“因此,我裁定被告有罪,并在7项指控中罪名成立。”
法官在聆听各方的求情陈词后宣判,纳吉在一项滥权罪中,被判监禁12年和罚款2亿1000万令吉;3项刑事失信罪各被判监禁10年;3项洗钱罪各被判监禁10年。
基于法官谕令刑期同时执行,因此纳吉面对12年监禁。
法官表示,他在考量了各方,包括纳吉的求情后,做出这项判刑。
法官指出,如果纳吉无法缴付2亿1000万令吉的罚款,将以额外的5年监禁来取代。
法官也批准辩方申请的暂缓令,以暂缓执行纳吉的刑罚。
同时,法官也批准纳吉以额外100万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外出。原本在被控时以100万令吉保外,现在加上额外的100万令吉,其保释金共200万令吉。
法官也限定纳吉明日要向法庭缴付这额外的100万令吉。
不但如此,法官也谕令纳吉必须在每月的1日和15日,到邻近的警局报到。
因一马发展公司(1MDB)丑闻而面对一连串提控的纳吉,在首宗SRC案件中就无法脱罪。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先是针对纳吉的一项滥权控状做出宣判,接著对3项刑事失信控状和3项洗钱控状下判,以致纳吉在全部7宗罪名下被定罪。
法官裁定,纳吉无法对4200万令吉汇入其私人银行户头造成的刑事失信指控,提出合理疑点,同时辩方也无法对洗钱指控挑出合理疑点。
上周刚度过67岁生日的纳吉,在2009年4月3日宣誓成为我国第6任首相直至2018年5月。在2018年509大选国阵倒台后,纳吉面对一连串的提控,成了我国首位被控上法庭的国家领导人。
控方团队由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高级副检察司领导,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由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主导。
纳吉的第1至第3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滥权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这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