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嫌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案件的世纪审讯,将在明天(7月28日)下判,判决结果受到举国乃至全球的关注。
吉隆坡高庭明天必须就纳吉挪用SRC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所面对刑事失信(CBT)、洗钱和滥权罪控罪,做出判决。无论纳吉被判有罪或无罪,都会是十分轰动。
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预计在周二上午10时对此案做出宣判。莫哈末纳兹兰是在6月5日聆听控辩双方在6月1日起,一连5天的结案陈词后,裁定7月28日宣判结果。
纳吉在SRC案共面对3项刑事失信、3项洗钱罪名和1项滥权罪名;SRC是一马发展公司(1MDB)的前子公司,现隶属于财政部。
纳吉在2009年至2018年担任大马第6任首相,他是我国首位被控上法庭的前政府首脑。
SRC案件控方团队由高级副检察司拿督希旦峇兰领导,而纳吉的辩护团队则是著名律师丹斯里沙菲宜主导。
纳吉是在2018年7月4日被带上地庭面控,3项刑事失信和1项滥权控状,同年8月8日,纳吉再次在地庭面控,被加控3项洗钱罪;案件随后移交给高庭审理。
纳吉的第1至第3项控罪,即在刑事法典409条文(刑事失信)下被控,涉嫌在2014年12月24日至29日以及201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间,在获得以代理,即首相和财政部长身份管理SRC公司的40亿令吉,却分别挪用了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2年至20年、鞭笞和罚款。
第4项则是涉4200万令吉的贪污滥权罪,纳吉涉嫌在2011年8月17日至2012年2月8日期间,以代理,即身为首相与财政部长身份,滥用职权接受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以便给予政府保证,将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的40亿令吉借贷给SRC公司。
这抵触了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一旦罪成可在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罚款贿金金额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第5至7控罪,则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1)(b)条文,涉嫌在2014年12月26日和2015年2月10日,通过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分别收取了非法活动所得的2700万令吉、500万令吉和1000万令吉。
一旦罪成,每项控状最高可被判监禁15年,和罚款最高500万令吉,或非法收益收入的5倍,视何者为高。
此案于2018年4月3日开审,经过58天审讯及传召57名证人后,控方于2019年8月27日宣布完成举证工作。
审讯期间,控方提呈超过750件证物,包括纳吉账户文件、银行交易记录、会议记录,以及有关纳吉交易内容的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
出庭供证的证人包括大马银行拉惹朱兰分行经历乌玛、退休基金局前首席执行员阿兹安、SRC公司前董事丹斯里依斯米、SRC公司非执行董事拿督苏博。
还有前财政部秘书长丹斯里万阿都阿兹、大马银行前公共经理余锦萍、前第二财政部长拿督斯里阿末胡斯尼、调查官罗斯里。
2019年11月11日,法官判纳吉全部7项控状的表罪成立,纳吉必须出庭抗辩。
法官当时裁定,纳吉已利用他的职务来满足他的需要,并为了个人利益动用了SRC公司的4200万令吉资金。
法官也认为,被告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并在SRC公司中拥有支配一切的权力地位,而控方已成功地证明纳吉有刑事失信的行为。
至于3项洗钱控状,法官莫哈末纳兹兰认为,纳吉帐户中的4200万令吉资金来自刑事失信指控所规定的非法活动。
2019年12月3日,纳吉以第一辩方证人的身份,坐在证人栏回答针对他的指控。
纳吉宣读了长达243页的证人证词,其中包括任命1MDB主权财富基金和登嘉楼投资局(TIA)董事的事宜。
纳吉当时详细谈到1MDB的设立,在逃商人刘特佐在设立TIA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后来演变为1MDB,以及设立SRC的理念。
纳吉还告诉法院,他对自己的户头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2月从SRC公司收到4200万令吉感到“震惊”,但是他没有退还任何钱,因为当时1MDB案件的调查工作正在进行,纳吉想要知道调查的结果。
其他被传召作为辩方证人供证的有是反贪会的两名前首席专员,分别是丹斯里祖基菲里和拉蒂法,以及前总检察长丹斯里阿班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