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7日讯) 交通部周一提呈《2020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法案》,加重对酒驾者及吸毒驾者鲁莽和危险驾驶的刑罚,凡在酒精或毒品影响下驾驶造成死亡事故,可被强制坐牢高达15年和罚款最高10万令吉。
修正法案阐明,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致死他人条文下,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15年,同时将从罪名成立当天算起,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10年。
重犯者,将监禁不少过15年及不超过20年,罚款不少过10万令吉及不超过15万令吉,从罪名成立当天算起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20年。
新增的第44(1A)和(3A)条文阐明,即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致伤他人,监禁不少过7年及不超过10年,罚款不少过3万令吉及不超过5万令吉,同时将从罪名成立当天算起,吊销驾驶执照不超过7年。
重犯者将监禁不少过10年及不超过15年,罚款不少过5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同时从罪名成立当天算起,吊销驾驶执照不少过7年。
在原有的第44(1)条文下,在酒精或毒品影响的情况下驾驶导致无法控制交通工具导致他人死亡或受伤,一旦罪成,将面对监禁不少过3年及不超过10年,或罚款不少过8000令吉及不超过2万令吉的刑罚,同时将从罪名成立当天算起,吊销驾驶执照不超过5年。
交通部长拿督斯里魏家祥是于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0年陆路交通法令(修正)法案》一读。
此外,修正法案第41(1)法令阐明,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旦罪成,可监禁不少过5年及不超过10年,罚款不少过2万令吉及不超过5万令吉。
重犯者,监禁不少过10年或不超过15年,罚款不少过5万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
现有的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罪成者可被判坐牢不少于2年监禁和不超过10年,以及罚款不少于5000令吉和不超过2万令吉。
另外,修正法案第43(1)条文阐明,疏忽驾驶导致意外发生,罪成罚款不少过5000令吉及不超过10万令吉,监禁不超过12个月;再犯者,可被罚款不少过1万令吉,监禁不超过1年。
现有法令下,罪成可面对罚款不少过4000令吉不超过1万令吉,监禁不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