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民主行动党居銮国会议员黄书琪表示,通讯与多媒体部长赛夫丁阿都拉不仅应立即停止使用《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来对付异议者与媒体,更应该修正更新过时法令。
她说,赛夫丁今日回答她的问题时称,无论是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都必须依据《1981年国家电影发展局法令》22(1)条文向国家电影发展局申请准证。
她表示,这条法令毫无疑问是条过时的法令,当年立法时,所谓的影片拍摄依然局限于电影、新闻产业或商业用途。
“时至今日,人手一机,人人都可以拍电影。社交媒体使用者每天在YouTube、抖音、面子书、Instagram上载数百万支影片。有些人甚至透过自制影片上传到社交媒体盈利。”
她指出,慕尤丁政府援引这项条文对付媒体,形同将影片拍摄活动非法化。
“政府是否打算对付所有的抖音使用者?网红是否也需要申请准证?更重要的是,依斯迈沙比里直播记者会之前,是不是也要申请准证?”
黄书琪说,严格执行《1981年国家电影局法令》22(1)条文根本是说不过去、不合理也不民主的做法,利用此法对付半岛电视台,也只是说明,慕尤丁政府想要消除所有异议者与媒体发出的不同声音。
“我谨此呼吁通讯与多媒体部长,尽快提呈修正案,更新《1981年国家电影局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