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2日讯)宪法专家珊哈拉尤副教授表示,法律不阻挡撤换正副议长的动议。
她说,虽然在大马国会中,首相提呈动议撤换正副议长还是第一次发生,但这样的动议州议会中已有先例。
她指出,在《联邦宪法》与国会下议院的议会常规中,已经列明议长的职权事项。
目前任职大马国际伊斯兰大学法律学院的珊哈拉尤,今日在《每日新闻》撰文时,如是指出。
“《联邦宪法》第57条文阐明,正副议长的任职资格、任命程序、辞职、空缺和丧失资格。第58条文则规定正副议长的薪酬。”
她补充,联邦宪法第57条也与议会常规第3和第4条文同读。
“根据第57(1)条文,如果议长职位空缺,则下议院不可展开议会,除非任命议长事宜或根据第57条(3)条文,除非由副议长担任议长,如果没有副议长,则由一名下议院的成员根据议会常规被任命为议长。”
在谈及议长职位悬空,必须谈及担任议长的资格。
她指出,联邦宪法第57(1)条文阐明,担任下议院议长的资格,无论是一名下议院议员,或是有资格成为下议院议员的人,他均应当选。
“换句话说,他正在竞选并在下议院取得席位,或者他有资格在选举中赢得议会席位,但他没有参加竞选。”
副议长人选则必须是由下议院议员担任,因此两名副议长皆是国会议员。
根据议会常规第3条文,当议长悬空,不管是解散议会或其他任何原因,足够议员的议会,需要选出议长。
她解释,上述条文显示,议长职位悬空可在两个情况下发生,国会解散或其他原因,但是议会常规并没有详细解释何为其他原因。
议会常规第13条文提到,“足够议员”为26名议员,不包括主席。
联邦宪法第57(2)条文指出,议长在4种情况下需要腾出职位,第一是在下议院在全国大选后召开的第一次会议。
第二,当他是下议院议员而其成员资格终止时,或者如果他不是下议院议员,他将被取消当选为下议院议员的资格,也没有竞选国会议员的资格。
第三,自他在担任议长的3个月内,任职或参与任何机构或组织,而失去资格;但是他若参与社会性质的慈善或自愿团体,并且不接受报酬和馈赠等,则不会失去资格。
这项丧失议长资格的规定可见联邦宪法第57(5)条文。
第四,如果下议院向议长做出表决,要求他悬空职位。
她说,宪法没有规定下议院如何判断议长的空缺,因此第57(2)(c)条文可以理解为允许下议院的任何议员,当然也包括政府提出的动议,要求下议院通过一项动议,以撤消下议院议长的职位。
她补充,通过研究这项条文发现,解散国会和发生选举会导致议长职位悬空,但是政府转换并不会使议长职位空缺。
但是,法律也不阻挡撤换副议长的动议,此事应由下议院决定。
她也提到,议会常规第4条文赋权所有国会议员,提议一名合适的人选担任议长,但是被提名的人选必须在议会召开至少14天前,致函国会秘书表达其做好成为议长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