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1日讯)专门用予对付涉贪企业的《2009年反贪会法令》17A条文,如期在6月1日生效。
首相署今日发文告指出,无论是政府部门,私人企业或民间,致力打击贪污腐败,改善诚信与落实完善的管理制度,政府都会给予优先考量。
文告指出,去年4月5日已在《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中,纳入商业机构的责任与原则。
《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也阐明,任何雇员或任何一方,为商业机构利益作出贿赂行为,均属违法。
文告说,政府在参考事态发展,并聆听各方意见后,决定如期让法令在6月1日生效。
政府冀望这项条文,能够鼓励商业机构采取适当与一致的行为,确保公司在达到目的利益下,不涉及任何贪污活动。
国会在去年4月5日通过这项法案,将第17A条文纳入《反贪会法令》,以对付涉及贪污案的商业机构与私人企业。
法案列明,抵触这项法令的商业机构,可被罚款不少于贿款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
早期,部份私人机构包括大马舞弊查核师协会(MACFE)呼吁政府,延后执行第17A条文,以便让所有公司提供足够的时间来制定适当的反贪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