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5日讯)今日生效的第三阶段行动官制令下的基本服务,已由之前的10项增至15项。
这项最新在联邦宪报的颁布,是在2020年传染疾病防范与管制条规(疫区举措)(第3号)下,由卫生部长拿督斯里阿德汉峇巴所签署,生效期为4月15日至4月28日。
总检察署已将这份宪报上传至其官网。
5项新的基本服务项目是:
1.在咨询有关服务、工程或工业的管理机构后,部长可定夺任何获准在重要服务领域下营运的服务、工程或工业。
2.海陆空运输。
3.港口、码头及机场服务和业务,包括装卸、驳运、货柜装卸、领航及商品的存储或散装。
4.燃料和润滑油的生产、精炼、储存、供应和分配。
5.酒店和住宿。
宪报也阐明,在10公里范围内行动,以购买粮食、药物和饮食补给品等日常必需品的限制维持。
任何违反上述条规的人士,可被判罚款最高1000令吉或坐牢长达6个月,或两者兼施。
政府在3月18至31日的第一阶段限行令列出22项可基本服务清单,但在进入4月1至14日更严格的第二阶段限行令后,缩减至10项。
10项基本服务是粮食、卫生保健和药物包括饮食补给品、水务、能源、安全与国防、固体废料和公共洁净管理及排污、通讯和互联网、银行和金融、电子商务,以及局限于重要服务的物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