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8日讯) 若非医疗业相关员工在工作场所感染新冠肺炎,将不被视为职业疾病。
人力资源部在昨日发出最新的问答录中指出,根据2004年职业安全和卫生规定(意外、危险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疾病通报)(NADOPOD),第7项表3阐明,新冠肺炎被归类为职业疾病。
该部指出,直接暴露在新冠病毒的职业为医生、护士、实验室职员和研究员。
“医护人员和雇主必须通过http://ejkkp7.dosh.gov.my/ejkkp7向JKKP通报患新冠肺炎的员工病例。”
问答录也提到,A员工和B员工是一家电子厂员工;A员工在非工作场所感染了新冠肺炎,但B员工却是在工作场所与A员工接触后染病。
上述两宗案例在2004年职业安全和卫生规定下,并不属于职业疾病,因为他们的工作范围没有直接面对新冠病毒。
人资部也说,授权气体测试员(AGTES)和授权密闭空间进入者和备用者(AESP)的证件若在行管令期间过期,其证件有效期将自动在行管令结束当天延长90天,但AGTES需要通报大马职业安全与卫生局(JKKP)。
该部提到,有能力者(OYK)申请者如化学卫生风险评估员、内部空气素质评估员、卫生技术工人(1)、卫生技术工人(2)、安全和卫生官员 及噪声风险评估员可以在行管令期间使用适当的替代方法,例如使用视讯来呈现报告,电话进行OYK面试或验证。
该部补充,若他们无法使用替代方法,则在行管令结束后重新安排报告呈现,面试或验证的日期。至于其他没有被提到的职业,将会延迟至一个另行通知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