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6日讯)人力资源部提醒雇主,若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未遵守检疫指令,可能在《1955年雇佣法令》下被对付。
人力资源部发文告指出,该部根据《1955年雇佣法令》第60F和第60E(1B)条文制定了有关员工因新冠肺炎而进行隔离、解雇、病假和健康检查的准则。
文告说,根据60F条文,雇主必须给在确诊的员工提供带薪病假以及入院接受治疗资格。
“为接受注册医生隔离令的雇员,不论是在家中还是在医院被隔离,提供带薪病假或住院权利。也鼓励雇主为被隔离或住院的雇员提供额外的报酬;检查费用由雇主支承担。”
文告表示,工作资历少于两年,每年平均带薪病假为14天;工作资历介于2至5年,则为18天;如果工作资历超过5年,则为22天。
“若雇主不允许员工带薪病假,将可视为违法。”
另外,根据第60E (1B)条文,雇主不能以任何方式指示员工在隔离期间使用年假。
人力资源部强调,若雇员没有获得任何注册医生发出隔离令或在家办公指示,雇主不能阻止任何员工上班。
“但是允许雇主给予那些身体不适的员工有薪病假。”
同时,该部表示,雇主也可以采取合理的步骤,例如所建议的企业和谐程序,即限制加班、减少工作日或每周的工作量。
“雇主也可以减少日常工作时间,实施提供合理的工作以临时裁员,或帮助他们在其他地方找到临时工作,直到公司业务恢复。”
“在采取其他节省成本措施之后,可以采取最后一步的做法是公平降低所有级别的员工薪水。”
文告也要求雇员,在因业务下降而裁员的情况下,应参考大马半岛劳工部网站所提供的裁员管理指南。
文告强调,若雇主违反法令,每项违反的行为将可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
该部说,劳工部设立了部门裁员检测工作室,以记录半岛因为疫情而受到影响的劳工状况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