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6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挪用SRC国际公司4200万令吉资金的案件审讯进入第66天,控方申请弹劾纳吉作为证人的可信度,但是法官驳回控方的申请。
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援引证据法令第145(1)条文和第155(c)条文,申请弹劾证人纳吉的可信度,因为在4份文件的课题上,纳吉在反贪污委员会录供的证词和呈堂的书面证词不一。
4份在证词上出现矛盾的文件为3份志期2012年2月17日的财政部长机构在有关SRC公司事宜上的会议记录,分别为P501、D534及D535证物;另一份文件则是纳吉于2014年12月24日向银行发出指令的信函,即P277证物。
希旦峇兰说,根据纳吉在反贪会证词,他表示曾经看过该4份文件,并承认文件由其签署。
“纳吉却在庭上供证时说,自己不曾看过该4份文件,也否认签署。”
另外,纳吉在其附加书面证词中说,自己有看过该份文件,文件上的签名貌似自己的签名,但由于没有出示正版文件,因此无法确定签名的真伪。
纳吉的首席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则反驳,控方弹劾纳吉的作法并不合理,因为只有当证据无法解释证词中的矛盾时,弹劾才算合理。
他争论,纳吉已针对证词不一做出解释。但是,希旦峇兰点出,沙菲宜抓错重点,因为纳吉所谓的解释“根本不是一个解释”。
沙菲宜表示,弹劾的程序非常费时费力,不应该草率应对,因此向法官申请暂时休庭,做陈词准备。
承审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批准休庭30分钟,让控辩双方准备陈词。开庭后,控辩双方展开激烈辩论,长达1小时30分。
控方全程由希旦峇兰陈词,而辩方则由沙菲宜和哈文德星轮番上阵,抛出多个过往案例的判决,同时也对纳吉是否对证词矛盾解释,来进行反驳。
哈文德星表示,纳吉并不是说他没有签署文件,只是说他怀疑文件的真实性并希望对其进行检查。
他也说,有鉴于此,让笔迹专家出庭供证非常重要。
他指出,控方的弹劾申请是为了避开笔迹专家对文件的签名验证。
“基于上述基础,我认为,弹劾申请很草率。”
希旦峇兰则说,辩方误导他,因为辩方试图以证人过去的解释,来解释今早所产生的证词矛盾。
法官莫哈末纳兹兰在聆听双方陈词后表示,控方的申请有理据,因此他需要在午休期间查阅证词,再做判决。
过后,他裁决时说,发现证词中没有实质性矛盾,因此无须展开弹劾证人可信度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