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4日讯)联邦法院今日驳回柔佛宗教理事会就穆斯林非婚生子可冠父姓一案做出判决的申请,这意味著柔州宗教理事会阻止不成法院重审此上诉案。
以西马大法官阿扎哈为首的联邦法院七司,今日对此案做出裁决时称,《司法法庭法令》允许至少3名法官聆审上诉,而且需要至少2名在职法官才能做出裁决。
其他聆审此上诉案的法官包括东马大法官黄达华、联邦法院法官莫哈末扎瓦威、罗哈娜、阿邦依斯甘达,阿邦哈欣、依德斯哈伦和娜丽莉。
阿扎哈说,在去年11月22日,法院三司已准备宣布裁决,但由于上诉人(政府)寻求推迟,以非法律方式解决,导致不能宣布裁决。
他表示,随后有两名法官退休,只剩下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末马洛在任,因此导致必须重新审理上诉申请,才作出裁决。
早前,柔佛宗教理事会的代表律师苏莱曼阿都拉表示,由一名法官或法院主簿官可以做出前任聆审法官的判决。
他也表示,反对重新聆审,因为在试图通过行政渠道解决此事中,政府和答辩人没有将柔佛宗教理事会含括在内。
他认为,当有权势的一方涉及判决时,将开创不健康的先例。
不过,法官黄达华和扎瓦威认为,联邦法院今年初做出裁定,应该至少有两名在职法官才能作出判决。
此案的父母和非婚生孩子代表律师称,苏莱曼的反对没有根据。
“应该由政府决定邀请哪一方来参与庭外和解。”
去年2月7日,以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已经完成了这宗上诉案的审讯,并保留裁决。
惟,劳勿斯已在去年7月31日辞职,当时的另四司包括,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上诉庭法官拿督巴里亚、拿督阿兹雅及阿末马洛;除了阿末马洛,其他的法官都已经退休。
在《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78(2)条文下,至少需要两名承审法官才能作出判决。
此案是因为一对在柔佛的穆斯林夫妻在2009年时结婚,但却在婚后的5个月又24天诞下孩子,当时国民登记局拒绝在报生纸上为孩子冠上父亲的名字,反之以“阿都拉”作为取代。
孩子的父亲在2015年提出纠正的申请,却以违反伊斯兰教规遭到拒绝。他们在2015年9月3日入禀高庭,起诉国民登记局、该局总监及大马政府。不过,高庭于2016年8月4日驳回这对夫妇的诉讼,裁决国民登记局总监有权拒绝在报生纸上为孩子冠上父姓。
孩子父母过后提出上诉,上诉庭于2017年7月25日做出标志性裁决,推翻国民登记局总监的决定,谕令登记局把孩子报生纸上的“阿都拉”姓氏改为父姓。
上诉庭三司以《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裁定国民登记局在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是,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教规,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根据教规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