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SRC案件进入陈词阶段,辩方首席主控官丹斯里沙菲宜指出,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无权控制SRC国际公司资金,因此不能在刑事失信罪下追究责任。
“我的当事人在SRC没有支配权力。”
他指出,受托付管理SRC资金者是担任账户签署者的董事,而非纳吉。
他在口头陈词时解释,辩方必须证明挪用财产的钱或托付给他的钱,并称控方没有证明这一点。
至于,纳吉被控的3项洗黑钱罪,沙菲宜则主张,SRC国际公司的4200万令吉的汇款没有涉及洗黑钱活动,因此法庭需撤销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AMLA)第4(1)(b)下的3项指控。
他解释,洗黑钱属于下游犯罪,如果无法构成上游犯罪,即刑事失信罪,也就无法构成3项洗黑钱罪。
另一方面,辩方代表律师哈文德星口头陈词表示,纳吉不需要针对4200万令吉汇入其个人银行户头事件报案,因为有关调查机构已对此事展开调查。
他表示,当《砂拉越报告》于2015年7月2日披露此事时,各种调查机构已开始调查纳吉的帐户,所以为何需要报案?
现年66岁的纳吉,是于去年7月4日及8日,因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4200万令吉案,分别被控3项洗黑钱控状、3项刑事失信及1项滥权罪,总计7项控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