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涉嫌4200万令吉SRC国际公司洗钱和失信案,一连两天的控方案件陈词阶段今日完成,高庭定于今年11月11日裁定纳吉的表面罪名是否成立。
高庭法官纳兹兰在控辩双方完成口头陈词后,确认11月11日(周一)上午10时,对被告纳吉的表罪做出裁决。
SRC案件在今年4月3日开审,历经57天审讯,控方传召57名证人出庭供证。
较早前,本案主控官拿督希旦峇兰今日在庭上陈词时指出,纳吉在SRC国际公司挪用4200万令吉资金时,其刑事失信指控就已经成立。
希旦峇兰说,在失信案中,当发生4200万令吉的不正当挪用时,有关罪行即告成立。
“我们是说这笔钱是从SRC国际公司挪用的。因此,违法行为是成立的……这笔钱的收据问题不存在。没有人遭受任何损失,是不重要的。”
他解释,失信案和洗钱案是两项不同的指控,需要不同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同时控方并没有使指控变得糟糕。
“不正当的损失或收益不能成为失信罪中的证据,而辩方提出的与收据有关的课题也不能成为失信罪的证据。”
“收据是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AMLA)的证据。在失信案件中,是否相同的4200万令吉不是一个考虑因素,因为它们是不同的证据。”
辩方询及控方提供作为证据的文件的真实性和可接纳性,希旦峇兰回应,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71条文规定检察官或有关单位有权根据该法令获得任何文件或文件的影印本。
“法律允许它们被接纳。”
他也补充,国会已经通过法令,非常清楚地区分和处理失信和洗黑钱罪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