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9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SRC国际公司贪污洗钱案今日续审,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特别行动高级助理专员罗斯里指出,纳吉在2015年、2018年先后接受反贪会盘问时,不曾否认部分有关银行文件签名,并非是出自他本身。
上述文件包括大马银行(AmBank)开户文件、信用卡申请文件、信用卡取消文件等。
也是本案查案官的罗斯里今日以第57名证人身份出庭,接受主控官拿督苏海米副检察司盘问供证时表示,纳吉此前接受反贪会调查及录口供时,不曾否认文件上的签名不是他的。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前案件审讯期间,辩方多次主张纳吉在多份银行文件、指示银行转账信函上的签名,有被伪造之嫌。
苏海米今日也要求罗斯里核对,多份反贪会在2018年向大马银行提取的银行文件,包括反贪会在2018年5月和6月指示大马银行提供转账信函、转账记录和电邮等文件的3封信函。
反贪会向大马银行提取的文件,涉及纳吉尾号906和898银行户头与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和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等。
罗斯里提到,由于大马银行在2015年7月6日,把SRC公司时任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在2014年授权刘特佐伙伴纪国天(Kee Kok Thiam,译音)汇款至纳吉银行户头的信函正本交给国家银行,因此反贪会只能从大马银行取得副本。
聂法依沙也是纳吉大马银行户头的授权管理人。
他说,反贪会曾试图向国家银行取得那封信函,但国行告知无法找到那封信函正本。
纳吉去年7月4日被控3项SRC资金失信罪状,及1项贪污滥权控状,涉及款项为4200万令吉。 去年8月8日,他被加控3项涉及相同款项的洗黑钱控状。
在刑事失信罪文下,一旦罪成,将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鞭笞与罚款;至于渎职滥权罪下,则可面对监禁最高20年、罚款1万令吉或不少于贿金5倍,视何者为高。
而在洗黑钱罪下,可面对监禁最高15年、罚款最高1500万令吉或洗钱款额5倍,视何者为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