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高庭今日批准控方申请,以将商人拿督陈英文与联邦直辖区部前部长拿督斯里东姑安南的贪污案件,进行联合审讯。
法官纳兹兰在裁决时说,如果控状是与同一交易中所犯下的罪行有关,则刑事程序法典第170条文赋权法庭联合审判超过一名被告。
他说,根据控状,在交易中所列明的事实相同。”
“日期、地点、金额、支票、账户持有人、寻求批准发展计划,全都一样。
“更何况,在两宗案件中,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51A条文提呈给辩方的文件是一样的,所以很有可能将传召相同的证人。因此,我批准这项联审申请。”
他择定此案于8月20日进行案件管理,以另择审讯日期。
本案的主控官是茱莉亚副检察司,陈英文的律师是费沙。
去年11月15日,也是房地产发展商的陈英文(70岁)被控向东姑安南(69岁)提供100万令吉贿金,也就是通过北干那那工业私人有限公司的大众银行支票,汇入东姑安南的联昌银行户头。
陈英文此举是要回报东姑安南,因为已批准Nucleus地产私人有限公司(如今为Paragon City 发展私人有限公司)的申请,以提高士马勒路发展计划的容积率。
他被指于2013年12月27日在敦依斯迈路太子世界贸易中心的联昌银行犯罪,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16(b)(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下的第24(1)条文治罪。
一旦罪成,被告可被判坐牢最高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贿金的5倍或1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交替控状指出,被告与作为公职人员,即联邦直辖区部长的东姑安南串谋犯罪,东姑安南通过北干那那工业私人有限公司的大众银行支票,汇入其联昌银行户头的方式,为自身收取来自被告的100万令吉,而东姑安南知道陈英文作为Nucleus Properties董事,与自身有公务关系,此罪行是串谋犯下。
他被指于上述相同时间和地点犯罪,抵触刑事法典第109条文,并与相同法典的第165条文同读,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东姑安南在去年11月15日被控,他被指向陈英文收受100万令吉贿金,以批准提高一家公司在士马勒路发展计划的容积率申请,他否认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