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9日讯) 总检察署今日入禀法庭,提控高盛旗下3家子公司的17名现任及前任董事。
这也是总检察署自去年12月17日及19日,提控高盛集团前东南亚地区董事长蒂姆莱斯纳(Tim Leissner)与前银行家黄宗华后,所展开的另一波的行动。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今日发文告说,总检察长是援引《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CMSA)第179条文,对高盛3家子公司的17名董事采取法律行动。
高盛的3家子公司为高盛国际(Goldman Sachs International)、高盛亚洲公司(Goldman Sachs (Asia)),以及高盛新加坡公司(Goldman Sachs(Singapore))。
被告都是3间高盛子公司的董事,在2012年5月至2013年3月期间于各自的公司,犯下《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CMSA)第179条文下的罪行。
“他们在高盛的3家子公司中担任最高行政职务,并且行使并且应该对这些法人团体的交易行使决策权。”
文告说,根据《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第367条文,被告将会面对坐牢和罚款,刑罚取决于涉及欺诈和欺诈性盗用债券收益数十亿美元的严重程度、对罪行展开计划和执行的时长、涉及的高盛子公司、高层和员工、涉及支付给高盛的费用和佣金的相对价值,因为他们在安排、构建和出售三种债券方面扮演多重角色。
第367条文阐明,公司只能通过指导和控制它的代理人,而代理人可能对所参与或应该检测到的公司的非法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它说,今日的指控是根据第367(1)条文提出,该条规定任何身为法人团体的董事、政总裁、高级人员或代表的人,在其委任时均声称以此身份行事。根据该法令的罪行被视为犯该罪行,除非该人可证明未经其同意下犯下的罪行;和考虑到他在法人团体中的权力,曾经行使其应该行使的权力,避免犯下罪行。
大马政府在去年12月17日入禀法庭,提控4名一马发展公司(1MDB)关键人物,除了蒂姆莱斯纳与黄宗华外,另2人是富商刘特佐及一马公司前法律顾问卢爱璇。
4造涉嫌发表虚假及误导性的声明,以在高盛集团为一马公司发行总值65亿美元的3批债券中,不当挪用27亿美元的资金。
3批债券分别为,一、一马能源有限公司透过志期为2012年5月18日的债券发行书,发行了总值17亿5000万美元的债券,每年利率为5.99%,并可在2022年赎回。
二、一马能源公司透过志期2012年10月17日的私募融资备忘录,发行了总值17亿5000万美元的债券,年利率为5.75%,可在2022年赎回。
三、一马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志期为2013年3月16日的债券发行书,发行了总值30亿美元的债券,年利率为4.4%,可在2023年赎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