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负责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银行户头的大马银行(Ambank)前客户经理余锦萍(译音)同意,逃逸中的大马富商刘特佐曾指示她,在2014年尾前退回(reverse)汇至纳吉两个私人银行户头的3200万令吉款项予汇款人。
属于SRC国际公司的2700万令吉资金,在2014年被汇给Permai Binaraya私人有限公司,再转汇至纳吉尾码“880”银行户头,还有一笔500万令吉资金,在2015年被汇至Putra Perdana 建筑私人有限公司,最终汇入纳吉尾码“906”的银行户头。
余锦萍作为案件第54名证人,今日在庭上接受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的交叉盘问时认同,根据她与刘特佐在2014年8月21日至9月2日期间的聊天记录,刘特佐曾要求她退回汇至纳吉尾码“880”银行户头的2700万令吉。
她同意,当时这笔钱还未被退回,刘特佐在2014年9月10日时告诉她,“迫切”需要退回汇入纳吉尾码“880”和“906”银行户头的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款项,给Permai Binaraya公司和Putra Perdana建筑公司。
她提到,刘特佐要求她准备一封指示信,让SRC国际公司前首席执行员聂法依沙签署,指示银行退回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给汇款人。
不过,截至2014年12月23日,两个银行户头都没有足够的馀额来退还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
哈文德吉星随后读出余锦萍与一马人民基金会前首席执行员洪素玲(译音)的聊天记录,余锦萍同意,洪素玲被指示转移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IPSB)资金至纳吉的上述银行户头,以便户头有足够的资金,退回2700万令吉和500万令吉的款项。
此外,余锦萍同意,她无法确认纳吉是否真的有签名,指示大马银行退回汇入纳吉户头的3200万令吉。
虽然聂法依沙获纳吉授权管理纳吉的大马银行户头,但他只授权针对纳吉3个户头之间的转账传达指示,而不能指示大马银行把钱汇至其他户头,因此,即使聂法依沙签名指示银行退回这两笔款项,无法生效。
根据余锦萍和刘特佐的对话记录,后者之后因而要求余锦萍准备一封指示信让纳吉签署,但基于刘特佐坚持需在年杪前退款,因此会先电邮纳吉所签署的指示信副本给银行,之后才补上原件。
不过,哈文德吉星出示两人在2014年12月24日的通讯记录,试图证明纳吉不曾签署有关指示信。
他指出,刘特佐在余锦萍电邮草稿指示信给他的一分钟后,就寄回附有纳吉署名的指示信扫描副本。
对此,余锦萍表示,她无法确认纳吉签名的真伪,但她认同,确实不太可能在一分钟内办到,而她也没有亲眼看到纳吉签署那封信。
同时,根据余锦萍与刘特佐在2014年12月20日的聊天记录,余锦萍曾要求刘特佐关闭纳吉在大马银行的户头。
不过,刘特佐当时回复,他已经询问了纳吉,而纳吉不愿意关闭银行户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