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8日讯)在2005年改革警察部队皇委会报告提出设立“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建议的14年后,政府终于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落实这项建议。
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部长拿督刘伟强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该法案一读。
该法案第22条款阐明,委员会可在6种情况下接受或处理,任何向该委员会针对警员所作出的投诉。
这6种情况分别为(1)任何采取的行动或没有采取的行动违反任何法律;(2)没有遵照警队的标准作业程序;(3)任何采取的行动或没有采取的行动不合理、不公平、涉及打压或歧视;(4)在不恰当的动机、毫无关系的借口或不相关的考量下采取或没有采取行动;(5)在需要准备理由的情况下无法提供理由;(6)警员涉及任何刑事罪。
惟法案强调,上述提及的不当行为,并不包括1967年警察法令,第96和97条文阐明的不当行为。
法案第34(1)条款阐明,任何以威胁方式阻止或试图阻止任何人向委员会作出供证者,可被判处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法案第34(2)条文则指,任何威胁或致伤已向委员会供证者,皆可面对上述同样的刑罚。
法案第36条款这阐明,委员会可在1957年财务程序法令下,对任何警员作出罚款。惟有关罚款必须记录在警员的服务册里。
法案第41条款也指出,委员会必须在每一年的最迟第二次国会会议结束前,向国会提呈报告。
法案第6条款阐明,委员会需由不超过10名成员组成,且必须包括一名主席和一名副主席,惟成员不能担任过警察或公务员。而成员的委任是在首相的劝告下,由国家元首委任。
法案第7条款则说,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不得超过3年,惟成员在委员会担任相同的职位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除了调查警员不当行为外,法案第5条款也阐明,该委员会可建议政府有关如何改善警队福利事务;帮助政府拟法或向警队和政府推荐行政措施,以提高廉洁和杜绝不当行为。
需设纪律局对付违纪警员
《2019年独立警察投诉及行为不检委员会(IPCMC)法案》阐明,该委员会需设立纪律局,以针对犯错的警员采取纪律行动。
不过,法案第31(4)条款阐明,如果有关投诉是针对全国警察总长或政府首席秘书,那么委员会必须成立一个特别纪律局并展开听证会。
惟法案也阐明,特别纪律局的听证会必须在联邦宪法第132条文下进行。
法案第33条款说,纪律局可针对犯错的警员发出警告、罚款、撤去受薪资格、展延调薪、减薪、降级或革职。
纪律局可同时施予上述任何一项或多项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