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1日讯)自1994年起至今,共有8宗案件在专司审理国家元首和马来统治者案件的特别法庭下登记。
掌管法律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哈尼巴指出,在所有8宗登记的案件中,7宗属于民事案,1宗则是刑事案。
他说,联邦宪法第182条文赋予特别法庭权限,以审理国家元首和马来统治者所犯下的错误及民事诉讼。
“特别法庭也拥有和地庭、高庭和联邦法院一样的权限。”
哈尼巴于7月10日,在国会下议院以书面回答公正党吉打港口国会议员阿兹曼沙的提问时,如是指出。
马来统治者特别法庭是在联邦宪法第182条文下,于1993年3月30日成立,审理所有和马来统治者有关的案件。
根据资料显示,特别法庭在成立15年后,于2008年7月21日开庭审理第一宗有关一家银行起诉森美兰州最高统治者端姑惹化没有偿还贷款,追讨近100万美元(约410万令吉)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