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日讯) 前联邦直辖区部部长东姑安南被控向一名商人丹斯里蔡景康收受200万令吉贿金的案件今日开审,控方将出示证据证明,蔡景康在东姑安南位于吉隆坡市政局的办公室,亲手将200万令吉的支票交给他。
主控官祖莉亚副检察司在高庭法官莫哈末再尼面前读出开庭陈词时指出,证据显示,作为本案被告的东姑安南已为自身获得一项贵重物品,也就是通过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丰隆伊斯兰银行编号136822和志期2016年6月14日的支票,收取来自蔡景康的200万令吉款项。
这张支票汇入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联昌银行账号80-0117974-7的户头,而被告是这家公司最大的持股人,被告也知道Aset Kayamas公司与被告有公务关系。
祖莉亚说,控方将证明在2015年1月27日,蔡景康作为Aset Kayamas公司的董事已亲自向被告提呈,志期2015年1月26日的“建议在吉隆坡敦拉萨镇面积为4.05公顷的Lot 53427及Lot53653地段,购买土地兴建20万令吉以下可负担房屋和开放价格单位(Apartment Harga Bebas)”的信函。
“被告已通过被告的会议记录,也就是‘拿督祖,请研究这项建议,如果可以执行,根据伙伴方式,希望获得反馈,请跟公司讨论’,向项目执行及维护管理副总监拿督祖基菲里发出指示。”
她说,证据将显示Aset Kayamas公司购买土地的申请,已在2015年4月3日被吉隆坡市长拒绝。
“接著,控方将提出证据,以证明Aset Kayamas公司已持续就这项申请被拒的决定,以及与此建议项目有关的其他事务,跟联邦直辖区部长(被告)进行交涉。”
祖莉亚指出,证据将证明东姑安南在上述项目中扮演主动的角色,如主持2015年5月14日的一项特别会议,会议通过上述在0.5英亩(0.2公顷)土地上建造涵盖可负担房屋、开放价位房屋,以及隆市政厅宿舍的建议。
她指出,控方也将证明被告已在2015年5月27日,同意吉隆坡市长出售吉隆坡市长不转让拥有权资产,也就是敦拉萨镇Lot 53427和Lot 53653地段予Aset Kayamas公司。
“被告也批准Aset Kayamas公司的上诉,以展延就该土地付款10%,以及将售价增幅,由20%降至10%。”
她说,证据将证明被告知道蔡景康所拥有的Aset Kayamas公司与隆市政局,以及作为联邦直辖区部长的被告,有著持续性的公务往来。
她指出,控方将证明被告向蔡景康索取500万至600万令吉,以供补选使用,而作为回应,蔡景康在东姑安南位于隆市政局的办公室,亲手将上述付款给Tadmansori公司的丰隆伊斯兰银行的200万令吉支票,交予被告。
“控方在引证程序,将根据直接证据、环境证据和文件,证明被告东姑安南在控状内所列明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犯罪。”
东姑安南的案件于去年12月14日获准由地庭移交高庭审理,此案今年1月23日在高庭首次过堂时,东姑安南在通译员重新念出控状后,否认有罪。
东姑安南被控身为公职人员即联邦直辖区部长,通过Aset Kayamas有限公司的丰隆伊斯兰银行支票,收取商人蔡景康的200万令吉,这张支票汇入与他有利益关系的Tadmansori控股有限公司联昌银行户头,而且知道Aset Kayamas有限公司与他有公务关系。
现年69岁的东姑安南被指于2016年6月14日在联昌银行白沙罗分行犯下上述罪行,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一旦罪成,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