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 专门对付涉贪企业的《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将在明年6月正式生效。
反贪会副首席专员阿占巴基指出,在此之前,反贪会只有权提控个人,但是却对涉案的私人企业束手无策。
他表示,新条文生效后,涉贪污活动的商业机构,也将在《反贪会法令》受到提控。
他说,国会在去年4月5日通过,将第17A条文纳入《反贪会法令》,以对付涉及贪污案的商业机构及私人企业。
他指出,所纳入的新条文,也是履行并参照《联合国反贪公约》(UNCAC)第26章所阐明的法人责任( Liability of Legal Persons)的义务和责任。
阿占巴基表示,这项条文还未出现前,反贪会只能援引现有的法令来提控涉贪的个人,至于涉案公司却逍遥法外。“因此,第17A条文是为了对涉及贪污的公司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他接受《马新社》的询问时指出,此条文是于去年4月5日在国会通过,专注于涉贪的商业组织。
阿占巴基说,根据新条文,若与一家商业组织有关联的人士,为了牟取或保留合约或利益,而犯下贪污行为,该商业组织可被提控。
“与此同时,该条文要求,作为一项防范措施,商业组织必须制定政策,以及致力于防止公司涉及贪污活动。”
他表示,在拟定此条文时,反贪会已向国内外的法律资源谘询。
虽然国会在去年通过并纳入第17A条文,但当时政府给予2年的缓冲期,该条文正式执行前,反贪会先向企业宣导,以让他们全面了解相关的法律。
在这两年的缓冲期,反贪会不会援引第17A条文对付任何涉贪的企业。
《反贪会法令》第17A条文指出,任何人与商业机构合谋,提供贿赂、同意提供贿赂、承诺或向他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利益,有意图为该商业机构获取或保留业务,以及获取或保留与进行的商业有关的利益,商业机构均属违法。
法案也阐明,一旦商业机构抵触这项法令,可被判罚款不少于贿款的10倍或100万令吉,视何者更高,或监禁最高20年,或两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