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7日讯) 联邦法院今日裁定,穆斯林非婚生子可冠父姓一案将会重审。
代表一对柔佛穆斯林夫妻的律师尼占巴西指出,联邦法院七司已择定于8月16日重审此案,并将在6月28日进行案件管理。
“上诉庭主席丹斯里阿末马洛不会做出如之前所述的裁决。”
尼占巴西是在副主簿官诺哈菲扎的面前进行案件管理后,对媒体如是说道。
去年2月7日,以前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劳勿斯为首的联邦法院五司已经完成了这宗上诉案的审讯,并保留裁决。
惟,劳勿斯已在去年7月31日辞职,当时的另四司包括,联邦法院法官丹斯里哈山拉、上诉庭法官拿督巴里亚、拿督阿兹雅及阿末马洛;除了阿末马洛,其他的法官都已经退休。
在《1964年司法法院法令》第78(2)条文下,至少需要两名承审法官才能作出判决。
出席案件管理的包括代表国民登记局、该局总监和大马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玛兹里法、雪兰莪伊斯兰理事会的代表律师哈丽玛敦沙以及柔佛伊斯兰理事会的代表律师祖沙米。
此案是因为一对在柔佛的穆斯林夫妻在2009年时结婚,但却在婚后的5个月又24天诞下孩子,当时国民登记局拒绝在报生纸上为孩子冠上父亲的名字,反之以“阿都拉”作为取代。
孩子的父亲在2015年提出纠正的申请,却以违反伊斯兰教规遭到拒绝。他们在2015年9月3日入禀高庭,起诉国民登记局、该局总监及大马政府。不过,高庭于2016年8月4日驳回这对夫妇的诉讼,裁决国民登记局总监有权拒绝在报生纸上为孩子冠上父姓。
孩子父母过后提出上诉,上诉庭于2017年7月25日做出标志性裁决,推翻国民登记局总监的决定,谕令登记局把孩子报生纸上的“阿都拉”姓氏改为父姓。
上诉庭三司以《出生及死亡登记法令》第13条文,裁定国民登记局在为穆斯林孩童签发报生纸是,无需遵守全国伊斯兰教规理事会的教规,意味著未婚生子女可冠上父亲的名字,而不是根据教规所指定的“阿都拉”名字。
惟,国民登记局之后则表示将不会遵守上诉庭的判决,并将继续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同年9月8日,联邦法院批准国民登记局、该局总监和政府的上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