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7项SRC国际公司控罪案第4名控方证人国家银行经理阿末法汉今日在庭上,证实他们于2015年到大马银行拉惹朱兰分行进行搜查行动中,彻查的银行户头当中有数个银行户头是属于纳吉的。
阿末法汉今日在法庭供证时指出,在2015年7月6日当天,国行共有3组人前往大马银行拉惹朱兰分行进行搜查行动。
阿末法汉为时任国家银行金融情报和执法部门调查官,他是在接到国行总监阿都拉曼峇卡的指示,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4条文调查大马银行,才指示时任搜查官阿兹祖进行搜查行动。
他指出,当时是由阿兹祖和其他2人所带领的3组人,负责调查大马银行涉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第4条文下的报告责任。
总监指示彻查户头
他提到,阿都拉曼当时曾提供他一份列有多个银行户头的名单,并指示他彻查这些银行户头,而当中有数个银行户头是属于纳吉,他之后也有把这份名单交给阿兹祖。
他称,他是口头指示阿兹祖,前往大马银行取得与银行账户相关的文件,即所有交易记录,但没有告诉他日期、数额或涉及人士等资料,而这也非他首次与阿兹祖合作。
他证实,自己有和大马银行客户经理余祖安(译音,Joanna Yu)和叶克丽丝(译音,
Krystal Yap)会面,而整个搜查行动是在大厦的24楼进行。
他也说,虽然他当时也有在场,但因为没有碰到阿兹祖,因此不晓得阿兹祖充公了什么文件。
充公文件交反贪会
较早时,阿末法汉表示,他是在2018年5月30日,接到反贪会的通知,把从大马银行所充公的相关文件交给反贪会,而他也在当天将这些文件交给反贪会官员黄建宏(译音,Wong Chien Hoong)。
法汉时任国家银行金融情报和执法部门调查官,今日在庭上接受主控官苏海米主要盘问时表示,他当时获得国行总监阿都拉曼峇卡的指示,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融资法令(AMLATFA)第4条文调查大马银行,因此他指示阿兹祖进行搜查行动。
阿兹祖早前供证时指出,他当时收到法汉指示搜查该银行,以充公一些与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SRC国际公司和其子公司Gandingan Mentari相关文件。
法汉表示,当时阿兹祖充公了多项文件,而他是在阿兹祖于隔天将充公文件交给他时,才知道有充公行动。
辩方挑1MDB课题 控方指越界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涉7项SRC国际公司控罪案续审,辩方律师在盘问控方证人时挑起一马发展公司(1MDB)课题,遭控方提出反对,并认为对方“越界”。
本案第4名控方证人国家银行经理阿末法汉今日在庭上供证时证实,在这起案件之前,他与大马银行客户经理余祖安娜(译音,Joanna Yu)曾数度会面,除了在2015年7月6日的搜查行动,他也曾在同一年的5月或6月会面,以录取口供。
不过,当哈文德吉星进一步询问,搜查队伍共涉及多少人、是否有充公任何设备,包括黑莓手机等问题,阿末法汉一概表示不记得。
他指出,他并没有事前通知Joanna Yu国行会进行搜查行动,而他也不清楚,大马银行是否有和一马公司(1MDB)弊案关键人物刘特佐联系,并强调刘特佐非他调查的一部分。
此时,主控官拿督依沙莫哈末尤索提出反对,认为辩方如今所挑起的1MDB课题,与此案无关连,因为这是SRC国际公司案。
“辩方已经越界了。”
无论如何,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最终驳回控方提出的异议,裁定1MDB课题与SRC国际公司案是相关的。
质疑洗黑钱 国行发通知书
国行金融情报与执法部门分析员莫哈末尼占承认,国行确实质疑当中涉及洗黑钱活动,因此才会发出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下第37(1)条文的通知书,予艾芬银行(Affin Bank)。
他指出,自己只是获得指示,向艾芬银行发出通知书,以索取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的3个银行户头文件以助查此案。
莫哈末尼占是本案第三名控方证人,他今天接受辩方律师哈文德吉星的交叉盘问时指出,他在去年6月有将通知书的副本呈给反贪会,至于正本则在今年3月交给反贪会保管。
他表示,自己保管从艾芬银行所取得的正版文件,直到2018年6月22日交给反贪会。
此外,尼占澄清,艾芬银行的文件副本是在2015年交给特工队,惟他不记得是交给哪位官员;而反贪会则在2018年索取正本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