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17日讯)高庭法官莫哈末纳兹兰批准辩方律师申请,谕令控方提供国家银行在大马银行所充公的文件,即大马银行客户经理与一马发展公司(1MDB)和SRC国际公司案涉及人物的通讯纪录,包括刘特佐。
纳兹里指出,鉴于辩方的理由,那些要求索取的文件只能是与通讯有关,因此,证人需提供与通讯有关的文件。
当中包括大马银行3名客户经理通过电子邮件和手机(如,BlackBerry Messenger)与以下人士进行的通讯记录。
被告纳吉的辩护律师哈文德吉星在庭上念出14位人士的名字,包括刘特佐、SRC国际公司首席执行员聂菲沙聂阿里、Putrajaya Perdana前董事Jerome Lee Tak Loong、1MDB前董事(金融)Terrence Geh Choh Heng、1MDB前法律总顾问 Jasmine Loo Ai Swan、1MDB前首席执行员沙鲁阿兹拉、阳光策略能源有限公司前董事拿督莫哈末阿兹哈、一马发展公司前首席执行员丹斯里依斯密、SRC国际公司前董事拿督苏博、See Yoke Peng、拿督仄阿都拉、Tang Keng Chee、拉希莫哈末、Joanna Yu Ging Ping。
辩方首席辩护律师丹斯里沙菲宜则极力争取,要求提供国家银行对银行账户搜查行动的官方记录。
较早时,哈文德吉星是在交叉盘问第4名控方证人国行经理阿末法汉时,要求后者提供国行在大马银行充公的文件予辩方,尤其是从大马银行客户经理祖丽娜余(译音,Joanna Yu)所充公的文件。
不过,拿督希旦峇兰副检察司提出反对,并形容辩方此举是“撒网式”地手法来刺探消息。他强调,控方并非试图封锁相关文件,但申请索取文件必须要证明有关联性。
他指出,根据《证据法令》第51条文阐明,当案件已开审,任何新文件或证据的呈堂申请,必须经过一项正式的申请,否则一旦开了先例,之后任何人都能对已寻求任何新文件呈堂。
沙菲宜则指出,相关文件已与此案有些关连,因为这些文件是在2015年7月6日从大马银行所充公的。
他直言,若要人在未看过文件前证明,相关文件是否有关连性,相当于叫一个人随意揣测所隐藏的事务。
对此,纳兹兰判定,法律阐明非常清楚,辩方需要证明相关性。
哈文德吉星因而开始引述《华尔街时报》报导和《鲸吞亿万》书本内容,提到刘特佐与Joanna Yu之间的通讯,力证相关文件与此案有关,尤其是黑莓手机内的对话内容。
他指出,任何与前首相纳吉银行户头有关的通讯记录,都是与此案关联的,而充公的文件或讯息,或有上述对话。
希旦峇兰要求法官驳回相关申请,因辩方也不排除文件的关连性,而且Joanna Yu之后会作为证人供证。
法官最终批准辩方的批准,择定此案于明日(周四)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