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晋10日讯) 砂政党联盟党鞭拿督斯里法迪拉尤索表示,砂政党联盟不是不支持修改宪法,而是放弃投票的权力,弃权是因为虽然在原则上同意修宪,但却要求该修正法案也必需纳入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的字眼。
他说,在进行2019年联邦宪法(修正)法案的投票环节时,砂政党联盟的国会议员们决定弃权。
他指出,弃权就表示,砂政党联盟原则上同意修宪,但就认为,修宪法案的内容还需要更详细一些。
“所以我们不是反对。”
他重申,砂政党联盟认为,纳入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字眼的事项,是非常重要的,但不幸的是,有关要求却不获希望联盟联邦政府的同意。
“该概括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字眼的做法,其实才能反映该契约的真正精神。”
他称,基本上,联邦宪法第1(2)条文对马来西亚联合邦的诠释,以及联邦宪法中对马来西亚联合邦的定义,是存在矛盾的。
他担出,当中一个言明,马来西亚联合邦是由签署1957年马来亚契约的州属所组成。
“所以在这方面,我们要求参考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但联邦宪法的内容却未提及任何的1963年马来西亚立国契约字眼,虽然该立国契约才是马来西亚组成的基础所在。”
法迪拉尤索是昨晚在国会下议院受访时,如是表示。
另外,砂首长署政治秘书陈开表示,联邦宪法第1(2) 条文理应与联邦宪法第160 条文同时进行修改,方才算完整,所以一旦联邦宪法第1(2)条文修正法案在国会中获得通过,但联邦宪法第160 条文未被修改的话,那是次的修宪提案就将成为一个欲陷砂政党联盟于不义的政治陷阱。
他续称,联邦宪法第1(2) 条文的修改,理应与联邦宪法第160 条文(即针对联邦的注解)同时进行修改,方才算完整。
“希盟对该项诉求充耳不闻,可说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他表示,修改相关宪法条文乃是砂拉越人的大事,所以该修宪事宜万万不可马虎行事。
“一旦联邦宪法第1(2)条文修正法案在国会中获得通过,但联邦宪法第160 条文未被修改的话,那是次的修宪提案就将成为一个欲陷砂政党联盟于不义的政治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