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城28日讯)商人被控诈骗国家养牛公司案,控方今日决定撤销控诉,上诉庭维持高庭判决,无罪释放。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三苏峇鲁被指涉及欺骗国家养牛中心执行主席拿督斯里莫哈末沙烈及洗黑钱高达175万5000令吉。
但由于今日控方申请撤诉,以拿督卡玛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宣判取消控诉,维持高庭原判,宣告被告无罪释放。
其他两司为拿督罗扎丽雅和拿督沙比丁,主控官为副检察司蒂雅。
三苏峇林与两名代表律师海真奥玛和扎丽娜步出法庭后,对于自己无罪释放后面露悦色,双手更比起大拇指。
2017年7月5日,高庭法官拿督阿兹曼在宣读判词时表示,在研究了上诉记录及控辩双方的书面和口头陈词之后,高庭认为此案所挑起的课题对于被告带来偏见,因此高庭推翻地庭的判决,宣判被告无罪释放。
涉洗黑钱
他指出,控方无法成功以修改后的控状作为此案基础,证明被告表罪成立。
他表示,控方无法证明,如果控状一开始便阐明被告使用敦马哈迪的名义,来欺骗莫哈末沙烈,被告是否会就此认罪。
地庭是在2015年5月18日宣判三苏峇林罪名成立,并判处被告监禁8年及鞭笞4鞭,另罚款61万1895令吉94仙。
三苏峇林是被控于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13日期间,分别在吉隆坡及雪兰莪一带的马银行、兴业银行(RHB)和联昌国际银行(CIMB)进行洗黑钱活动,所涉及的款项从3万至70万令吉。
控状指出,这些金钱是透过不法活动中所获得,被告涉及的洗黑钱活动,包括在CIMB银行兑现国家养牛中心的支票,以进行提款、把钱转汇入本身拥有的银行户头及他人户头、把国家肉类与牲畜有限公司及真食品有限公司的支票,汇入本身拥有的马银行户头、从本身户头提款购买3辆三菱汽车等。
面对5项欺骗罪名
被告因而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资助法令第4(1)(a)条文。一旦罪成,可面对最高5年监禁及最高500万令吉罚款。
此外,三苏巴林也因涉嫌欺骗国家养牛中心公司主席莫哈末沙烈,面对5项欺骗罪名。
首控状指他在2011年11月20日下午6时,在一家餐厅欺骗莫哈末沙烈,声称自己是受到马哈迪指示来协助沙烈进行协商,并进行价值275万令吉的谘询服务,使到沙烈同意支付费用。被告因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15条文。
第二项至第五项控状指三苏峇林在2011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期间,在吉隆坡敦依斯迈花园、吉隆坡城中城及八打灵再也,诱使莫哈末沙烈交出4张总值175万5000令吉的支票,作为“协商服务费”,以及要求武吉安曼警察总部商业调查局警官,结束调查国家养牛中心弊案的“酬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