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1日讯)马来西亚将向高盛集团索取75亿美元(312亿5000万令吉),作为挪用一马发展公司债券的赔偿。
财政部长林冠英向英国《金融时报》透露,大马政府在寻求赔偿一马发展公司(1MDB)支付给高盛集团巨额费用的6亿美元及三批债务的损失。
“我们不仅关注(债券)费用和发行量(交易量)。我们要求更大的金额。其金额是18亿美元。我们要的是75亿美元。”
林冠英索取的75亿美元,包括分别在2012年5月18日及2012年10月17日,两批各17亿5000万美元及2013年3月16日的30亿美元发行债券,以及“尚未用于国家发展就被抽走”的损失。
其馀的10亿美元,则是作为弥补向1MDB交付的6亿美元佣金以及3批10年债券。这些债券的年利率介于4.4%至5.99%之间,并高于市场的利率。
《金融时报》曾报导,高盛集团告诉其投资者,该公司发出的18亿美元是用于弥补涉及在一马公司的法律诉讼和之前投资的潜在损失。
林冠英表示,政府目前尚未与高盛集团进行谈判,但表示根据上周一针对该投资银行的三家子公司提出的刑事指控进行讨论,因此认为有必要追讨该赔偿
他说,若有协商将由总检察长办公室负责,尽管如此最终决定权是在于内阁。
上月,公正党波德申国会议员拿督斯里安华表示,高盛集团涉嫌与大马年轻富商刘特佐勾结,通过投资公司欺骗马来西亚,有损马来西亚的形象和声誉。
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在周一发文告指出,大马政府入禀法庭提控高盛及4名1MDB的关键人物,包括大马富商刘特佐。
高盛较后辩称,该集团是遭到国阵前朝政府所欺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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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盛前银行家 在隆被控4罪
(吉隆坡19日讯)高盛集团前银行家黄宗华因涉嫌教唆高盛在一马公司(1MDB)子公司发行总值65亿美元的担保票据和债券交易,省略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陈述,今日在吉隆坡地庭被控4项罪名。
不过,现年46岁的黄宗华在聆听所有控状后,向地庭法官拿督阿末卡玛阿里芬表示不认罪。
法官批准黄宗华合计缴付100万令吉保释金和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并谕令他将国际护照交由法庭保管,并将此案订于明年3月18日过堂。
较早时,主控官马诺古鲁副检察司建议,法官以每项控状100万令吉保释金和2名担保人,让被告保外候审,但被告的代表律师拿督陈福泉则要求将保释金定在60万令吉。
根据首控状,一马能源公司发行17亿 5000万美元,年利率为5.99%,并于2022年到期的担保票据,而高盛国际集团于2012年3月19日至2012年9月25日,作为该公司的经理和协调员,被指控省略了以下重要事实:
第一,37岁的刘特佐是1MDB Energy Ltd的母公司,即一马公司的主要掌控人和中间人;
第二,在2012年5月21日,1MDB能源公司(1MDB Energy Limited)与阿尔巴投资PJS有限公司签署《加强融资合作协议》,1MDB能源公司同意以现金支付后者额外的抵押和贷款,以作为阿尔巴有限公司取得阿布扎比国际石油投资公司(IPIC)担保的奖励,1MDB能源公司将以发行票据或债券(notes)所得资金,来支付上述所提供的抵押贷款奖励。
第三,2012年5月18日,1MDB能源有限公司和阿尔巴有限公司签署《选择权协议》,阿尔巴有限公司可选择认购1MDB能源公司投资在1MDB能源私人有限公司(1MDB Energy Sdn Bhd)的49%股权,作为阿尔巴有限公司取得IPIC公司担保1MDB能源有限公司应付账款和发行该债券的奖励。
第四,2012年5月21日,一马公司(1MDB)和IPIC公司签署《跨担保人协议》,一马公司已承诺全额承担发行票据所引起的所有应付账款,包括开销、损失和IPIC公司所面对的债务。若一马公司无法满足条件,则会向财政部寻求财务上的支援,以全额偿还IPIC。
因此,高盛集团抵触了2007年资本市场及服务法令第179(c)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82条文下被治罪;而黄宗华被控于2012年3月19日至9月25日,在一马公司办公室,教唆高盛集团犯下上述罪行。
根据第二项控状,一马全球投资有限公司(1MDB Global Investments Limited)发行30亿美元,年利率为4.4%,于2023年逾期的担保票据,而高盛国际集团作为此交易的债券承销商,在2013年3月16日的票据发行书中,提供以下的虚假陈述:
“发行者或转贷所有发行票据的净收益予阿布扎比马来西亚投资公司(ADMIC),或使用这笔净收益来投资ADMIC公司,成为发行者与阿尔巴之间50:50的联营计划。”
因此,高盛集团抵触了相同法令第370(c)条文,并与179(c)条文同读,可在182条文下被治罪;而黄宗华被控于2013年3月12日至11月11日,在相同地点,教唆高盛集团犯下上述罪行,抵触相同法令第370(c)条文,与第179(c)条文同读,并可在第182条文下被治罪。
一旦罪成,可被判最高监禁10年,或罚款不少过100万令吉。
根据第三条控状,高盛集团于2012年8月10日至10月17日作为安排者,安排1MDB能源(冷岳)公司发行的17亿5000万美元票据(2022年到期,固定利息5.75%),因此高盛集团与票据出售有直接关系,省略以下重要事实,即:
第一,刘特佐是1MDB的营运者和主要中介人,该公司是1MDB能源(冷岳)公司的母公司。
第二,1MDB能源控股公司和阿尔巴公司于2012年签署“加强融资合作协议”,其中1MDB能源控股公司同意让1MDB能源(冷岳)公司以现金支付后者的再融资和承保供款,考量到阿尔巴公司获得IPIC 的担保。
第三, 1MDB能源(冷岳)公司和阿尔巴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签署协作协议(期权),阿尔巴公司可选择认购1MDB能源(冷岳)有限公司投资在1MDB能源(冷岳)私人有限公司高达49%的股权,考量到阿尔巴公司让IPIC作为担保人,以保证1MDB 能源(冷岳)公司应付的所有款项。
因此,该公司在抵触上述相同条文,而黄宗华则唆使高盛集团犯罪而抵触上述相同条文。
根据第四项控状,一马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发行30亿美元,年利率为4.4%,于2023年逾期的担保票据,而高盛国际集团作为此交易的债券承销商,在2013年3月12日至2013年11月11日期间,省略重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