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5日讯)历经逾半年的调查,警方终在总检察长的批准下,正式针对一马发展公司(1MDB)舞弊案,通缉大马富商刘特佐及其他4人!
全国警察总长拿督斯里弗兹在今早发表文告指出,警方商业罪案调查部针对一马发展公司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后,于本月3日将案件调查报告呈交予总检察长,而后者亦行使联邦宪法第145条文下所赋予的权力,了解事件详情。
他表示,总检察长亦在此后批准警方,针对上述事件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613条文,提控涉及案件的37岁刘特佐、40岁的陈金隆、53岁的邓景志、43岁的倪卓兴及45岁的卢爱璇。(部分人名译音)
“上述5人将面对13项控状,涉及金额高达11亿7000万美元(约42亿令吉)。”
他在文告中指出,根据昨日隆市法庭所做出的判决显示,刘特佐在2009年9月30日至2011年10月25日期间,收取10亿3000万美元并将其汇入Good Star有限公司,设于瑞士苏黎世银行的银行户头,抵触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面对5项控状。
他指出,刘特佐及陈金隆在2009年5月期间,通过新加坡日内瓦顾资银行(RBS Coutts)收取一亿2600万美元,以致登嘉楼投资机构(TIA)所发行的伊斯兰债款造成亏损,因此抵触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条文,面对两项控状。
“一马公司前执行董事邓景志因涉嫌将一笔7亿美元,转入刘特佐旗下Good Star有限公司,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面对一项控状。另外,其亦在2009年8月5日及2010年12月23日,将收到的670万美元,分别转入Seychelles公司在日内瓦顾资银行(RBS Coutts)的银行户头,及瑞意银行(BSI)的银行户头。”
他表示,一马公司前顾问卢爱璇因在2012年12月6日及2014年7月1日,涉嫌一项与RIVER DEE国际公司,位于瑞士安勤私人银行( Falcon Private Bank)的银行户头有关的洗黑钱活动,金额高达600万美元,而抵触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第4(1)(a),面对两项控状。
他还指出,一马公司前执行财务总监倪卓兴因在2011年10月25日,将一笔为数一亿2500万美元的金钱,转入刘特佐旗下Good Star有限公司,而抵触刑事法典第409条文(失信),面对一项控状。
“法庭已向警方发出通缉令,以通缉人在国外的5人,而警方将寻求国际刑警及其他各国的协助。”
另一方面,弗兹表示,若警方已锁定涉案人等的实际所在位置,将向总检察长申请引渡程序,以将5人带返我国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