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2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所面对的4项贪污罪和21项洗黑钱罪名的案件,高庭定于明年4月15日开始,一连15天审讯。
本案法官柯林劳仁斯将此案的审讯,定于明年4月15日至5月3日进行,这项审讯日期也获得主控官拿督斯里哥巴斯里南和纳吉代表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的同意。
纳吉是于今年9月20日被控上地庭,面对这25项罪名,惟他不认罪,尔后此案于11月16日移交至高庭承审。
哥巴斯里南今日向法庭指出,尽管控方列出了52名控方证人,但不是所有证人会被传召出庭供证。
文件已移交辩方
“目前控方已将390个文件移交给辩方。”
此外,纳吉的代表律师沙菲宜则表示,辩方将申请撤销纳吉所面对的这25项控状,惟他没有说明申请理由。
“同时,我们也会要求法庭撤销哥巴斯里南作为本案主控官的资格。”
纳吉所面对的25项罪名,其中4项涉嫌滥权收取近23亿令吉贿金,以及21项涉及逾20亿令吉的洗黑钱罪名。
根据反贪会提控纳吉的4项滥权罪名,纳吉是被控于2011年2月至2014年12月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 Islamic Bank),身为一名公职人员,即首相、财政部长和一马发展公司(1MDB)顾问团主席,滥用职权收取总额达22亿8293万7678令吉41仙的贿金。
纳吉因而抵触《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第23(1)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第24(1)条文下定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不超过20年以及罚款不少过5倍的受贿数额或1万令吉,视何者更高。
此外,纳吉也在《2001年反洗黑钱和反恐融资法令》第4(1)(a)条文下,面对21项控罪,并可在同一法令下第4(1)条文下被治罪。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0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据第1至第9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3月22日至4月10日期间,在位于拉惹朱兰路的大马伊斯兰银行(Am Islamic Bank),涉及洗黑钱活动,即通过Tanore金融公司的新加坡安勤私人银行(Falcon)户头,把总额20亿8147万6926令吉的非法收益汇入自己的银行户头。
据第10项、第16项至21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至30日期间,从自己的银行户头,转账总额21亿9678万6711令吉87仙至Tanore金融机构,以及自己另一个银行户头。
至于第11项至第16项控状,纳吉被控于2013年8月2日至15日期间,涉及洗黑钱活动,总共支付2264万9000令吉给巫统、巫统峇都加湾区部、林顺平(译音)、ORB Solutions有限公司和Semarak Consortium有限公司。